《山東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項目管理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8年8月8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一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發布《山東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節科字〔2018〕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指導各市規模化開展公共建築節能改造,積極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重點公共建築和公共機構能效提升,充分挖掘節能潛力,健全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市場機制,確保改造工程質量和節能效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能效提升重點城市認真貫徹執行,其他城市參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8日
2018年8月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公共建築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節能潛力,加快推進我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示範項目建設,規範項目管理和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深化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17〕409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8〕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是指經國家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列入示範的項目,其改造後節能率不低於15%。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支持示範項目的省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公共建築能效提升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示範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承擔節能改造的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負責工程質量安全。
第五條 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應具備建築節能領域相關項目檢測能力,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具有能源審計或節能量核定工作經驗。
第六條 鼓勵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培育契約能源管理企業及市場。公共建築能效提升重點城市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的項目比例不低於40%。
第二章 示範項目申報及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報示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應為辦公建築、商場、賓館飯店、醫療衛生、文化教育、交通和通信等公共建築,實施改造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5000平方米。
(二)項目應對建築內的供配電與照明系統、採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供應系統、監測與控制系統、外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進行兩項及以上節能改造。
鼓勵有條件的項目進行節水綜合改造。
(三)項目應提供節能改造前不得少於1年的連續能源消費賬單、用電設備明細及技術參數。
(四)申報單位應為示範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託人。
第八條 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節能改造前,申報單位應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範及技術要求,編制《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實施方案》,報送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對其進行節能量前期評估,出具《節能量前期評估報告》。
第十條 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確定的示範項目名單要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一條 示範項目應按照《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要求,同步設計、安裝建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能耗監測系統,將實時採集的能耗數據上傳至市建築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採集的能耗數據作為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進行節能量核定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示範項目驗收及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示範項目改造完工自驗後,項目申報單位向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核驗資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
(二)節能量前期評估報告;
(三)自驗資料;
(四)市級建築能耗監測數據核驗表;
(五)其他證明資料。
自驗資料包括工程契約、節能量計算書、決算匯總表、設備合格證、設備試運行記錄、分項工程驗收記錄、改造工程竣工圖紙等。
第十三條 具備核定條件的示範項目,由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出具節能量核定報告。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節能量核定情況,對節能率達到標準的項目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的撥付使用應嚴格按照現行《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完成三年能效提升改造任務核驗後,按規定上報以下能效提升重點城市驗收資料:
(一)重點城市申報方案及住建部批覆檔案;
(二)項目匯總表;
(三)市級驗收報告;
(四)重點城市工作總結報告;
(五)重點城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六)重點城市財政資金專項審計報告;
(七)項目核驗資料(詳見第十二條);
(八)項目節能量核定報告;
(九)其他證明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示範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快組織開展能效提升重點城市建設工作,對在本市從事示範項目相關業務的節能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七條 列入示範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示範資格,並追回已撥付的獎補資金。
(一)無正當理由,半年內未開工的;
(二)未按申報方案實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變更的;
(三)未上傳有效建築能耗監測數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節能率未達到標準,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 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應按照《公共建築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導則》《山東省公共建築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辦法》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對出具虛假報告的,一經查實,該機構出具的報告不再作為示範項目的驗收依據,並移交有關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示範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城市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