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內蒙古商會章程

《山東省內蒙古商會章程》是2011年11月26日山東省內蒙古商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內蒙古商會章程
  • 外文名: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 性質: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地址:山東省青島市
山東省內 蒙 古商會章 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山東省內蒙古商會。英文名稱: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第二條 性質:山東省內蒙古商會是以內蒙古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積極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密切會員與黨和政府間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內蒙古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蒙魯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山東省青島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 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會員與黨和政府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 搭建為會員服務的綜合性平台,協調政企、企企以及行業間的關係,實現信息、資源、成果共享,實踐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發展。
(三) 收集和掌握會員信息,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盡力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建立健全並全力推行行約行規,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誠信守法,鼓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山東、內蒙古增光添彩。
(五) 組織開展蒙魯兩地間經濟、技術、貿易、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六) 承辦、協辦兩地領導機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是以內蒙古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
(二) 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 履行本商會義務。
(四)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第九條 本商會的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提交企業登記註冊執照複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本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免費或優惠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本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不做任何損害商會的事情。
(三) 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和公民義務。
(四) 完成本商會交辦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會員證者,商會有權決定作廢。所交會費一律不與退還。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或有損害商會的事情,經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和監事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幕期間領導本商會的各項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召集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審查本商會財務預算和決算,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七)決定設立區域性辦事機構,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商會中長期及年度工作和發展計畫,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形式以鄭重、便捷、實效、節儉為原則,也可以採用電話會議,視頻等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商會可根據理事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常務理事單位;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理事會,向全體理事公告,由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召開緊急會議或採用書函、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等商會主要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很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和協調能力。
(三) 在魯、蒙兩省乃至其他地區有豐富的社會關係,能為商會運作重大事宜的能力。
(四)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五)具有很強的事業心,處理事務公平公正。
(六)在商會會員中有較高的威信和號召力。
(七)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考慮到本商會具有少數民族地區特點,要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團結,穩定和諧,使商會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督導本會各種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 代表本會參加重大社會活動,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由會長提名聘任專職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一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名副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的職責:
(一) 負責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負責本會綜合協調、信息文秘、外事聯絡及行政事務工作。
(三) 考察提名、考核管理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決定專職人員選拔聘用。
(四) 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人數若干名。監事、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為了發揮科技人才的作用,更好地為商會提供諮詢和決策服務。商會下設專家委員會和信息聯絡委員會,隸屬於商會領導和管理,制定《山東省內蒙古商會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內蒙古商會信息聯絡委員會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規範化管理。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本商會經費的來源主要有: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六個方面。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本商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會費的使用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範圍,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五條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實行會長在職及離任審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山東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本商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保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山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財產,在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山東省民政廳審核。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東省內蒙古商會
2011-11-26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