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辦法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違法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但是依照規定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四條 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下列案件:
(一)實施垂直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在魯直屬機構及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設區市分支機構的案件;
(二)中央駐魯企業市級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在本轄區內設立的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案件;
(四)省屬民辦本科院校、民辦高職院校,省屬國中、國小、幼稚園的案件;
(五)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案件;
(六)設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的案件;
(七)轄區內金融機構的案件;
(八)其他在全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五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下列案件:
(一)實施垂直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在魯直屬機構,部屬駐魯事業單位的案件;
(二)部隊在魯向社會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的案件;
(三)中央駐魯企業總部(不含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企業總部)及中央駐魯企業的省級子公司、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案件;
(四)省直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案件;
(五)其他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範圍內的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工作。
第七條 專項檢查的案件管轄,由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部署專項檢查時確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受移送的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移交案件管轄權應當報請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准。
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自己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管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確定,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行政機關。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價格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原《山東省價格監督檢查分工管轄實施辦法》(魯價檢發〔2000〕2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