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部門職能轉變,簡化行政審批程式,強化屬地監管職責,更好地服務供熱企業生產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供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省廳對2014年印發的《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同時,各市供熱面積800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其所持省廳頒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凡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待企業申請許可變更或到期延續時,由設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法規
  • 目的:加強供熱經營許可管理
  • 內容:供熱經營
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經營許可管理,提高供熱服務質量,保障安全、優質、持續、穩定供熱,節約能源,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供熱經營許可,實施供熱經營許可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區級供熱主管部門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職能劃分及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供熱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設區的市、縣(市)供熱主管部門頒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五條 供熱經營許可由設區的市、縣(市)供熱主管部門按照行政管轄區域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批准頒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供熱經營許可批准檔案和申請審批表應報上級供熱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縣(市)供熱主管部門自批准頒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報上一級供熱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自收到縣(市)備案文書後10個工作日內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
(二)有可靠、穩定的熱源和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供熱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熱設施。轉供熱企業與熱源企業以契約形式確定供熱量;
(三)有項目批准檔案和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四)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供熱面積800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企業,熱電聯產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0萬元,其他類型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800萬元;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企業,熱電聯產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其他類型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熱電聯產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其他類型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五)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經培訓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熱能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工程熱物理、動力機械及工程、供熱供燃氣通風及空調工程、製冷及低溫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等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供熱面積800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企業不少於5人,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企業不少於2人。鍋爐、管道運行、水處理等關鍵崗位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六)有規範的經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服務標準和應急保障措施,有應急事故搶修搶險預案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修搶險人員、設備;
(七)供熱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供熱經營許可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聘任檔案,高級職稱必須是國家規定具有高級職稱評審資格的單位評審核發的職稱證書;
(三)熱源配置情況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熱能力與供熱規模的匹配情況,外購熱源的提供供用熱契約;
(四)熱源與主幹管網項目建設審批檔案:熱源與主幹管網項目立項批覆檔案、城市規劃許可檔案,施工許可證、壓力容器合格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五)法定機構出具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合格報告;
(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搶修搶險隊伍人員名單和設備台帳;
(七)企業章程、服務規範、服務承諾;
(八)供熱服務投訴電話、電子信箱及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事程式、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情況;
(九)申請供熱經營許可延續的,企業應提供上一個採暖期供熱服務質量、供熱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供熱經營許可證》樣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發證機關按照統一樣式印製使用。《供熱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供熱經營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供熱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審批程式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在接到供熱經營企業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企業進行分立、合併、轉讓、租賃的,不應對供熱服務造成不利影響。
供熱經營企業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原《供熱經營許可證》作廢,並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經營企業許可證書載明內容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供熱經營企業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發證機關可以撤銷許可。
第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其負責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供熱經營企業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後,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照供熱經營許可條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在實施檢查時,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作出書面記錄,並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書面記錄和整改通知書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企業接到整改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正,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制發整改通知書的供熱主管部門。供熱主管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經營企業,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山東省供熱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山東省供熱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條件審批供熱經營許可,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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