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

2013年12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3〕28號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性、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進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方式、認真搞好組織實施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3〕28號
  • 印發時機:2013年12月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3年12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
魯政發〔2013〕2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央關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的精神,為促進我省金融業發展,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現就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性
近年來,全省上下牢牢把握主題主線,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力,持續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努力增強金融服務功能,促進金融產業化發展,全省金融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金融業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金融產業規模的不斷壯大,新型金融機構和金融業態的快速發展,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都對地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地方政府發展金融業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任務越來越繁重。與形勢發展和任務要求相比,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工作還存在機構不足、力量薄弱、職能缺位、業務分散等突出矛盾。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理順職能,強化責任,建立專業、高效、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工作體系,是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嚴密防範和科學處置區域金融風險的基本保障,對於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二、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責
(一)轉變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職能。按照“屬地管理、權責統一”的原則,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能力建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推動地方金融工作職能由當前以服務協調為主,加快向服務和監管並重轉變。
(二)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現階段地方金融監管的範圍為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範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地方金融監管職責主要是:貫徹執行國家金融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監管規則和辦法;依照許可權審核審批新型金融組織和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對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業務活動、交易品種、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依照許可權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業務情況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組織開展年審和分類評級,建立監管信息系統;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及時處置風險,有效防範風險蔓延;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管理;協調組織地方金融統計監測、專項調查等,督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建設,配合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轄區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推進地方金融業務統一管理。鼓勵和支持市縣政府進一步整合地方金融監管職能,統籌金融各業態協調發展,建立規範統一的金融組織與金融活動監管制度和監管標準,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監管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積極推進融資租賃、典當、拍賣、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農業保險等業務統一歸口管理。
三、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機制
(一)理順管理體制。地方金融監管實行以本級政府管理為主、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的管理體制。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徵求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意見。
(二)健全機構設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單獨設定金融工作辦公室,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市、縣(市、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在規定的機構限額內可列入同級政府工作部門;不能列入的,可作為同級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由省政府授權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具體機構設定由各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
(三)合理確定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金融監管工作情況,科學合理核定編制,充實加強人員力量,確保滿足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的需要。所需編制由各市、縣(市、區)在現有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四)建立協調機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駐地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並不斷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溝通渠道,加快形成條塊結合、運轉高效、無縫銜接、全面覆蓋的區域性金融管理與風險防範機制,不斷增強地方金融監管合力。
四、改進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方式
(一)堅持依法監管,科學運用技術監管手段。加快推進地方金融法規和規章制度建設,真正做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有法可依、規範開展。豐富和完善金融業技術監管手段,確保依法、嚴密、公開、公正地對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合規性和審慎性監管。
(二)健全外部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建設。加強多部門、多行業合作,建立金融運行分析和執法協作機制,增強監管合力,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培育發展地方金融行業組織,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推動地方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建設。
(三)注重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措施。針對金融風險易發多發領域和重點關注機構,依法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地方金融數據監測信息系統,加強相關監管信息數據交換與整合。切實做好風險預警、評估和處置工作,嚴格防範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五、認真搞好組織實施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工作由省政府統一領導,市縣政府分級組織實施。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實施。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各項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解決有關矛盾和問題。市縣政府要加強人員配置,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設一支精幹、專業、高效的地方金融監管隊伍,切實做好各項工作。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能劃轉涉及的相關部門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顧全大局,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機構編制、人事、財經紀律,認真做好機構組建、職責調整和人財物劃轉等相關工作,確保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於2013年年底前掛牌運轉,省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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