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的通知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0]41號
【發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2000-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的通知
(魯政發〔2000〕41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督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抓好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明確實行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和省有關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針、政策,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戰略思想,把質量振興目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提出切實可行的質量工作目標和打假工作要求,明確責任,落實措施,確保當地質量總體水平穩定提高,確保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重視和支持質量和打假工作,對本地區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質量和打假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級政府要定期聽取關於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大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保證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的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是省政府的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全省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市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當地質量和打假工作。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開展打擊制假售假的活動,懲處質量違法行為,對發現的構成犯罪的制、售假案件,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公安部門要積極支持有關部門的打假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大要案,維護打假工作秩序。
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教育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推動企業加強管理,增強素質,提高質量水平。
四、省對市地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實行考核。主要考核內容是:
(一)制訂和組織實施質量振興計畫以及實現質量目標的情況;
(二)建立和執行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的情況;
(三)重點產品依法生產的情況,包括依法執行批准的情況、法定發證產品取證情況等;
(四)重點產品質量水平,包括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通過質量認證情況等;
(五)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及整改情況;
(六)制假售假重點地區、重點市場治理整頓情況;
(七)對大要案及重要投訴案件依法查處的情況;
(八)對抵制和妨礙打假工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情況;
(九)是否存在對制假售假及質量違法行為的地方保護問題。
具體考核方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每年考核結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
五、違反本規定,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追究有關行政責任人的失職、失察、瀆職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和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領導、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區假冒偽劣問題嚴重,形成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集散地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
(二)因領導、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區質量問題嚴重以及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三)對上級要求治理的本地區區域性嚴重質量問題和假冒偽劣問題整頓不力,社會影響不好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四)對重要質量事件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五)以行政檔案、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方式庇護、縱容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六)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單位)不履行規定職責,甚至有意放縱違法行為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六、各市政府、行署要針對當地存在的實際問題,提出打假工作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限期解決。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