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04〕9號檔案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已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04〕9號檔案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 通知文號:魯政辦發〔2004〕25號
  • 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
  • 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
通知文號,通知全文,

通知文號

魯政辦發〔2004〕25號

通知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04〕9號檔案
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4〕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已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企業辦中國小移交地方管理,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省在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方面進行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和多種形式的探索、實踐,分離企業辦中國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這項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各地進展很不平衡,分離工作中還存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加快國有企業辦中國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進度,理順辦學管理體制。
二、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國小,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所在地政府辦中國小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國小,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所在地政府辦中國小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國小同類人員標準計發。
企業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按政府辦中國小同類人員標準計發確有困難的虧損企業,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省屬虧損企業,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三、對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其關閉破產前所辦中國小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根據企業隸屬關係,分別研究解決。
四、今後在企業辦中國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時,企業退休教師一併移交。在職人員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移交後,退休教師退休金待遇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國小同類人員標準執行。省屬國有企業所辦中國小移交市或縣(市、區)政府管理後,由省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中央管理企業所辦中國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問題,按國務院有關檔案辦理。
五、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複雜,政策性強,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實施,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將國有企業辦中國小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妥善解決好,維護社會穩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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