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北魯政辦發〔2013〕39號印發《關於建立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重點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
重點任務是:有效推進紅線區生態保護與整治修復;嚴格監管紅線區污染排放,促進產業布局最佳化;加強監視監測、執法監督和污染處置能力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北魯政辦發〔2013〕39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13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3年12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3〕3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是指為維護海洋生態健康與生態安全,將重要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劃定為重點管控區域並實施嚴格分類管控的制度安排。渤海作為半封閉型內海,環境承載能力有限。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渤海海域漁業資源退化,突發性海洋環境事件增多,海洋環境風險壓力較大,重要服務功能呈下降趨勢。為改善渤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渤海生態安全,促進環渤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國務院總體部署,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建立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1.保住底線、兼顧發展。分區明確海洋生態保護底線,嚴格控制各類損害海洋生態紅線區的活動;兼顧持續發展需求,為未來海洋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留有餘地。
2.分區劃定、分類管理。根據海洋生態系統的特點和保護要求,分區劃定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制定差別化管控措施,有針對性地實施分類管理。
3.陸海統籌、河海兼顧。堅持陸源污染排海管控和海域生態環境治理並舉,建立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制度,做到陸域和海域聯防聯控聯治。
4.生態保護、整治修復。堅持生態保護與整治修復並重,嚴格保護生態敏感脆弱區和重要生態系統;對於已經受損的生態系統,加強區域性修復整治。
5.政府主導、各方參與。強化政府主體責任,發揮部門協調配合作用;通過宣傳引導和政策扶持等手段,調動社會各界和公眾參與,凝聚各方力量。
(二)空間範圍。
紅線區範圍為我省管轄的全部渤海海域,西起魯冀交界處的漳衛新河河口,東至山東半島北岸蓬萊角東沙河口,為保證生態系統完整性,擴大到長山列島以東部分海域,涉及海域總面積16313.90平方公里。劃定紅線區73個(禁止開發區23個,限制開發區50個),紅線區總面積6534.4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為2013-2020年。
(三)主要目標。
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占管轄海域面積的比例不低於40%;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40%。到2020年,紅線區陸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到100%,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減少10%-15%,水質達標率不低於80%。
二、重點任務
(一)有效推進紅線區生態保護與整治修復。
1.加強紅線區內保護區管理和典型生態系統保護。制定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體系,開發管理信息系統,加快視頻監控、遙感監測等先進監管手段的套用,提高保護區規範化管理水平。優先在紅線區管控範圍內選劃各類海洋保護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創建力度。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編制生物多樣性名錄,重點加強黃河口、萊州灣、廟島群島等典型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保護。
2.實施生態整治修復工程。編制紅線區生態修復整治規劃,實施重點區域修復整治。在黃河三角洲、萊州灣南岸和東岸等修復受損河口環境和自然景觀,恢復河口生態系統功能。實施黃河口、小清河濱海濕地生態修復工程,綜合運用海岸生態防護林建設等手段,打造濱海生態走廊。實施海島生態保護規劃,重點加強對無居民海島鳥類、生態林、自然景觀和原始地貌的保護。在萊州灣沿岸、廟島群島附近等重要漁業區域,恢復漁業生物種群。加強主要經濟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的保護和建設,構建水生生物資源養護體系。
3.開展海岸帶綜合治理。編制實施海岸帶整治修復規劃。在萊州土山、朱旺、海廟和長島等重點岸段,實施退養還海,拆除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養殖堤壩和人工構築物,清理工程廢棄物,恢復海岸自然景觀。在蓬萊西、龍口屺坶島東、招遠、萊州等海岸侵蝕嚴重岸段,開展海水入侵防治與沙灘養護工程。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保護登州淺灘、萊州淺灘沙源。在東營市河口區、東營區和濰坊市北部沿海地區等防潮堤人工岸段實施海岸景觀資源養護與親水海岸環境營造。在萊州三山島、蓬萊、長島、龍口等風景名勝區和重要旅遊區,科學設計海岸人文景觀,建設濱海休閒長廊和步行道等,整體提升區域海岸景觀質量,改善人居環境。
4.堅持集中集約用海,嚴格用海管控。完善以海洋功能區劃為基礎的功能管理制度和以生態紅線為基礎的環境管控制度,最佳化海域開發利用布局,堅持集中集約利用海域資源,對紅線區內用海項目嚴格區域限批,嚴禁不符合紅線區管控要求的項目建設。重點加強新建、擴建重大海岸及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監測。嚴禁在紅線區內圍墾河口、濕地等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二)嚴格監管紅線區污染排放,促進產業布局最佳化。
1.加強入海河流和排污口管理。依法加強陸源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據環境狀況和功能科學設定入海排污口。實施近岸海域、陸域和流域環境協同綜合整治,全面清理非法和設定不合理的陸源入海排污口。以紅線區內入海河流及沿岸直排口為主,加強對沙頭河、套爾河、彌河、虞河等重點入海河流和陸源入海排污口的實時動態監控,密切監控入海河口水質。
2.加強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實施污染物濃度控制與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海洋與漁業、環保部門要加強協調,對紅線區內現有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及入海總量進行評估分析,確定小清河、黃河、濰河等主要入海河流特徵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和削減目標,建立實施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地區間、陸海間污染損害生態補償制度。加強對船舶排污監管,控制船舶壓艙水和各類污染物直接排放。加強船舶建造維修作業管理,實行定點拆解,集中規範處置污染物。加強海洋傾倒區監控,做好海洋傾廢監管工作。
3.調整最佳化產業布局。綜合運用海域使用審批、海岸帶工程、海洋工程環評等手段,嚴把產業準入門檻。支持海洋生物資源利用、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海洋能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發展。推進濱海旅遊、海洋娛樂、海洋文化、海洋信息服務等海洋服務產業發展。積極推廣全循環養殖、海洋生態增養殖技術和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現代漁業示範園區建設,扶持一批淺海魚、貝、藻生態養殖基地,科學合理確定養殖空間、規模、結構和發展速度。
(三)加強監視監測、執法監督和污染處置能力建設。
1.構建、完善監視監測網路與評價體系。重點加強紅線區管控範圍內市、縣(市、區)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增加海(鹹)水入侵檢測點,建立實時、動態、立體化監視監測體系。統籌近岸陸海環境監視監測資源,加快建設渤海近岸海域環境浮標線上監測系統,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重點實施對海洋生態環境高風險區的監視監測,開展受損海域生態修復工程的跟蹤監測與評估,對圍填海活動和海洋工程開發實施全覆蓋監管監測。
2.加強紅線區環境監督執法。各級政府要建立海洋與漁業、海事和環保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非法涉海項目建設活動和損害生態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
3.加強赤潮等災害防治和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通過監測站點監視監測和海上船舶觀測、衛星遙感等多種手段,加強對赤潮等多發性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和防範應對。建立渤海管轄海域溢油監視監測系統,健全應急回響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置溢油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設立省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聯席會議機制,海洋與漁業、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推進。環渤海各級政府是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推進本地區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有效實施。
(二)強化制度創新。實施陸海統籌,建立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制度,創新陸海聯動機制,加強陸源污染物入海綜合監管。逐步建立海洋生態紅線區生態評價制度,根據紅線區內海岸帶、海域、海島生態評價狀況,採取針對性措施開展修復整治,規範紅線區開發秩序。建立健全紅線區內共同防治海洋污染的協作機制,採取統一行動,實施聯防聯控聯治。
(三)完善責任考核。將紅線區管控措施的落實、指標的控制、預期目標的實現、政策措施的配套、修復治理的開展等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和保護負總責。省政府組織對環渤海市渤海生態紅線區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實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聯席會議審定後實施。
(四)健全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積極拓寬投資渠道,建立穩定長效的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投入機制,保障相關工作經費,對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海岸保護、環境治理、生態修復、能力建設等給予重點扶持。鼓勵、引導企業和民間資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作的投融資機制。
(五)凝聚社會共識。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知識宣傳。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公眾監督、舉報違反紅線管控制度的行為,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管控工作。《山東省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方案》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印發並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