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建立林長制的實施意見
魯政辦字〔2019〕1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森林等生態資源保護的長效機制,推進生態山東、美麗山東建設,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在全省全面建立林長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體系
全面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制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障有力的保護管理新機制。
(一)分級設立林長。全省設立總林長,由省委書記、省長擔任,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分管副省長為副總林長。在泰山、蒙山、嶗山、崑嵛山等重要生態區域設立省級林長,由省級領導擔任,總林長和副總林長分別兼任省級林長,明確一個部門(單位)為聯繫單位。所涉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負責同志分別擔任相應林長。
省、市、縣(市、區)設立林長制辦公室。省林長制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資源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縣(市、區)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及林長制辦公室可參照省級組織形式設定。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設立林長和副林長。
(二)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省、市、縣(市、區)分別建立林長制部門協作機制。省林長制責任單位為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林長制責任單位分別明確1名負責同志為成員,確定1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市、縣(市、區)林長制責任單位由同級黨委、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省、市、縣(市、區)分別建立林長制協作會議制度,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於1次。重大事項,總林長、副總林長隨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
(三)工作職責。省總林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森林等生態資源保護髮展工作,對全省各級林長制工作實施總督導。省副總林長負責協助總林長工作。省級林長負責組織領導責任區內森林等生態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牽頭組織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林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級林長的具體職責由各地自行明確。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生態資源保護。
1.把森林、濕地等生態資源保護髮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劃定保護區域,落實保護措施。(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工作任務需要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2.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開展勘界定標工作,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林地、濕地,清理整治亂占濫用等突出問題。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
3.落實森林等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探索建立濕地生態、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保護和古樹名木保護等補償制度。(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參與)
4.加大森林災害防治力度,建立森林防火熱點監控和蟲情光譜監控平台,健全森林防災減災體系。組建專業撲滅火隊伍和護林員隊伍,加強基礎設施、物資儲備建設。森林防火任務較重的市,要積極配備直升機,提升森林火災防控能力。(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參與)
(二)加快國土綠化和生態修復。
1.科學編制森林、濕地生態保護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2.在沿路、沿岸建設完善防風固沙、防水土流失、防汽車尾氣、防海霧、防噪音等“五防”生態林帶,實現林木田成網、路成行、岸成蔭,實現鄉村綠化、美化。(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參與)
3.紮實推進荒山荒灘綠化,開展濕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加強採煤塌陷地和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參與)
(三)推進生態資源合理利用。
1.加快建立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2.推進森林撫育經營管理,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強化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3.推進林業產業化,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積極發展林果、種苗花卉、森林旅遊康養等特色產業,實現森林等生態資源的良性可持續發展。(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參與)
(四)強化生態資源科學管理。
1.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推廣套用,提高森林、濕地等生態資源保護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大數據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2.建立格線化管理體系,逐地逐片落實管理主體,確保林地、濕地和古樹名木都有林長或具體管護人員負責管理。推廣實行“民間林長”等有效做法,建立獎勵等有效激勵機制,促進形成有效社會監督體系。(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3.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建設全省森林、濕地資源“一張圖”“一套數”的動態監測體系,提高監測時效性和數據準確性。(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參與)
(五)嚴格執法監督。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健全完善森林、濕地等方面的相關政策,確保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2.建立日常監管制度,實施森林、濕地管理保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破壞林業生態資源的各類違法行為。(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3.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亂占濫用林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等行為。(省司法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參與)
4.加強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切實落實森林等生態資源保護髮展的責任。(省審計廳牽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是推行林長制的責任主體,要抓緊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相關制度措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各市黨委、政府牽頭,省林長制責任單位參與)
(二)健全工作機制。把林長製作為自然資源督察重點事項,督促地方落實責任。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財政支持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政策措施,鼓勵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積極投入生態資源保護髮展。(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林長制責任單位和各級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省、市、縣(市、區) 總林長負責組織對下一級林長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追究責任。(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林長制責任單位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宣傳引導。建立森林、濕地資源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台,暢通社會監督渠道。推行林長制實施情況第三方評估辦法,強化評估結果運用。加強森林、濕地保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省自然資源廳、省委宣傳部牽頭,省林長制責任單位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