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於2016年12月13日研究制定印發,共五章十五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
  • 發文字號:魯財教〔2016〕77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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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教〔2016〕77號
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6〕19號),支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十三五”期間,省財政設立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6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6〕19號)、我省《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等檔案精神,“十三五”期間,省財政設立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三五”期間,我省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學科建設為著力點,支持高水平學科保持領先水平、爭創一流,推動若干所大學達到國際知名、國內領先,增強我省高等學校的綜合實力和學科競爭力,帶動我省高等教育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條 對經認定立項建設的一流學科,根據規劃分年度撥付支持經費;對立項建設的一流大學,根據規劃安排支持經費。
第二章 立項認定和資金下達
第四條 有條件的高校按照《建設方案》要求,明確辦學定位,集聚資源優勢,提出一流學科立項申請;在取得一定成效基礎上,提出一流大學認定申請。
第五條 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條件,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學校申請進行審核認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學科可認定為一流學科立項建設學科;符合條件的高校可認定為一流大學立項建設單位。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公布的立項建設學科和高校名單,按相應標準下達建設獎補資金。年度獎補資金,具備條件的納入高校年初部門預算批覆,獎補標準根據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獎補資金用於一流學科和一流大學的以下支出:
(一)學科平台條件建設費。包括學科建設所必須的實驗室等學科平台的建設改造,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資料庫、信息化設備購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學科梯隊建設費。包括國內外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人才引進、學術帶頭人培養及青年學術骨幹的培養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動費。包括為提升學科建設水平而開展的科學研究、成果出版發表及推廣套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養費。包括提升學生特別是研究生的創新研究意識、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支出。
(五)學術交流合作費。包括舉辦、參加高層次國際性和全國性學術會議及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講學等方面的支出。
(六)日常費用。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崗位補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八條 獎補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立項建設高校要制定完善經費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確保經費規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條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建立規範的招投標機制和相應的責任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條 獎補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如有結餘結轉,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財政撥款結餘結轉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獎補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及時納入高校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認真維護,共享共用。
第十二條 立項建設高校應制定獎補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認真開展總結和自評,並於每年年底前將獎補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資金管理等情況以正式檔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適時開展獎補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對執行效果不佳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責成高校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視情節輕重減撥、停撥或扣回獎補資金。
第十三條 立項建設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不定期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將扣回已經下撥的資金,並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辦法解讀

背景過程

2016年4月22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6〕19號),明確提出,“啟動“雙一流”建設計畫。積極支持駐魯部屬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和國際知名高水平大學。“十三五”期間,重點扶持6所左右省屬高校和20個左右優勢學科,爭創國內一流。” 為貫徹落實《意見》,支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省財政設立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
為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我們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為確保辦法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我們又專門徵求了省教育廳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15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項認定和資金下達。按照《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方案》確定的條件,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學校申請開展審核認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學科可認定為一流學科立項建設學科;符合條件的高校可認定為一流大學立項建設單位。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公布的立項建設專業和高校名單和當年預算安排,按相應標準下達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獎補資金。
(二)資金使用。獎補資金專項用於學科平台條件建設、學科梯隊建設、科研活動、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合作、日常費用等方面。
(三)監督管理。立項建設高校要制定完善經費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確保經費規範、合理、有效使用。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建立規範的招投標機制和相應的責任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要制定獎補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認真開展總結和自評。立項建設高校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對經費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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