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由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於2018年5月18日印發,共六章二十六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原《辦法》(魯農機科字〔2008〕8號)和《辦法(試行)》(魯農機科字〔2005〕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機構: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魯農機科字〔2018〕4號
各市農機局(辦):
為實施好《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1號),進一步加強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管理,規範駕駛培訓行為,省農機局制定了《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好農業部《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貫徹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教學人員(以下簡稱教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拖拉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監理機構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平競爭、保證質量的原則,依法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實行資格管理。
第二章 培訓管理
第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辦法》規定條件,並取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
第五條 《培訓許可證》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網路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班)申請表》一式3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主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複印件或有關部門批准檔案複印件;
(三)教學場所材料,主要包括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教練場地平面圖、教室使用權證明、教室平面圖、辦公用房使用權證明、辦公用房平面圖等複印件;
(四)教學設備清單,主要包括教練車、配套農機具、常用機型的教學掛圖、示教板、主要零部件實物、必要的電教設備等;
(五)教學和財務人員身份及資質證明,主要包括教學及財務人員一覽表、教學負責人身份證明、教學負責人學歷或技術職稱證明複印件、教學負責人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工作3年以上證明、教員身
份證明、教員資質證明、專職財務人員身份證明、財務人員資質證明複印件;
(六)組織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學員學籍檔案管理制度、教員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七)生源預測情況。
第六條 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提供申請材料複印件要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對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要求的,出具書面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告知理由。
第七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在1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書面審查合格的,指派2名以上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對申請人的身份、教室、辦公用房、教練場地、教練車、教具、教學負責人、教員
和財務人員資質、組織管理制度等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書面審查或現場評審不合格的,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現場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思想過硬,具有較高的農機化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認真負責、原則性強、有擔當精神;
(二)熟知《辦法》以及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相關的法規政策,掌握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條件和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工作程式;
(三)在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管理或相近工作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能夠獨立完成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現場評審工作任務。
第九條 現場評審專家應當對申請人的實質內容進行認真核實,客觀公正地出具評審報告,並對查驗結果和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培訓許可證》有效期限為6年。有效期滿繼續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應當在培訓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提出申請。逾期不提交申請的,《培訓許可證》公告註銷。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教學場所等事項的,應當向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
第十二條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法》規定要求開展培訓,並保證培訓質量。
第三章 教員考核
第十三條 教員分理論教員和教練員,應當經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考核合格,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理論教員應當具有農機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教練員應當具有相應機型5 年以上安
全駕齡。
培訓機構的教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教練員不得少於3人。
第十四條 申請教員考核應當向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機駕駛培訓教員考核表》一式2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書複印件各1份;
(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1份。
申請教練員考核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相應機型5 年以上安全駕齡證明。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教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市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覆核,覆核合格的,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第十六條 教員考核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主要採取水平測試的方式進行。理論教員主要測試拖拉機駕駛操作有關的法規知識、拖拉機的基本構造原理及操作使用維護保養等相關知識;教練員主
要測試安全駕駛、操作使用及應急救護等技能。
教員考核原則上一年一次。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可直接或委託市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教員進行水平測試。
第十七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對考核合格的教員制發《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教員證》(以下簡稱《教員證》)。
《教員證》通過網路列印,加蓋市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公章生效。《教員證》有效期限為6年。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始前和培訓結束後,分別將培訓計畫和學員素質評價、培訓課時、教練員簽名等培訓記錄材料報送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一人一檔,內容主要包括學員申請表、入學通知、身份證複印件、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副本和考試試卷等內容。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
要求。教練車應當按照拖拉機登記有關規定取得教練車牌證並檢驗合格。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學車輛檔案,內容主要包括懸掛教練車牌證的整機照片、教練車行駛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拖拉機登記證書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情況表》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備案。逾期3個月仍未報送的,按“限期內仍拒不報送”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監督
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違反規定的,按照《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其所持有的《教員證》:
(一)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二)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教學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請的;
(四)《教員證》超過有效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
(五)因違章、肇事等被一次性弔扣拖拉機駕駛證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
(六)被註銷拖拉機駕駛證的;
(七)在場地訓練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承擔次要以上責任的;
(八)違法違紀或為教不廉、違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原因不能從事教學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培訓許可,並收回《培訓許可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培訓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培訓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培訓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培訓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培訓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培訓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原《省農機辦關於印發〈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農機科字〔2008〕8號)和《省農機辦關於印發〈山東省拖拉機駕駛培訓教學人員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農機科字〔200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