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人才工作會議有關要求,大力實施人才興魯戰略,鼓勵各市積極引導銀行機構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務高層次人才和其長期所在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活動,健全完善環繞創新和產業的全鏈條資金供給體系,促進人才鏈、教育鏈、產業鏈、創新鏈“四鏈”深度融合,設立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為加強省級獎勵資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6日,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等六部門印發《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等六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修訂印發《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金監發〔2023〕10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各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
為更好地支持和服務高層次人才和其長期所在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活動,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有關部門研究修訂了《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2023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人才工作會議有關要求,大力實施人才興魯戰略,鼓勵各市積極引導銀行機構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務高層次人才和其長期所在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活動,健全完善環繞創新和產業的全鏈條資金供給體系,促進人才鏈、教育鏈、產業鏈、創新鏈“四鏈”深度融合,設立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省級獎勵資金”)。為加強省級獎勵資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貸”是指由合作銀行提供,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專門用於高層次人才或其長期所在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活動的無抵押、無擔保信貸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在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並按要求開展“人才貸”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四條 “人才貸”貸款對象範圍由各市自行確定。其中納入省級獎勵範圍的“人才貸”貸款對象,為享受山東省級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長期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業(不含青島市)。其他不屬於上述範圍的人才及其企業,不納入省級獎勵範圍。
按照《關於加強新時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加大對高技能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力度,推動我省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鼓勵各市將山東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齊魯工匠”等在技術創新、工藝改造、產業最佳化方面發揮領軍、創新作用的省級高技能人才或其所在企業納入“人才貸”服務範疇。
第五條 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市級風險補償資金”),專項用於合作銀行開展“人才貸”業務形成不良貸款的損失補償。貸款風險補償額原則上為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額的70%。
第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根據工作成效,對各市產生的納入省級獎勵範圍的“人才貸”,按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額一定比例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
第七條 針對同一高層次人才或其所在企業,“人才貸”貸款餘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同一高層次人才在多家銀行機構貸款,“人才貸”貸款餘額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多個高層次人才任職同一企業,該企業“人才貸”貸款餘額限額按照每個高層次人才1000萬元計算,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將不進行風險補償和獎勵。
第二章 合作銀行的條件和責任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符合“人才貸”條件的信貸產品。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精準對接人才和人才企業實際需求,積極開發金融產品,簡化手續最佳化流程,完善服務模式,做好融資服務,防範貸款風險。
第十條 合作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規定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發放貸款發生的損失不屬於風險補償獎勵範圍。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及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業務情況,未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情況或審查未通過的貸款將不作為風險補償獎勵對象。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操作程式
第十二條 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經認定的“人才貸”業務情況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在貸款逾期認定為不良後及時向認定貸款屬於“人才貸”業務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於收到申請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完成補償資金髮放工作。合作銀行可將補償資金直接沖抵本金損失。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不能將同一筆貸款重複申請其他省級政府部門的風險補償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申請省級風險補償獎勵資金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經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認定並已按時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對合作銀行在申請年度內提出的風險補償申請已按期審查通過,市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及時到位,補償比例不低於相關規定;
(三)對項目審查嚴格、認定準確;
(四)在申請年度,“人才貸”符合當地的產業政策,能夠有效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六條 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於每年7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間(以下簡稱“申請年度”)擬申請省級獎勵資金的項目匯總並經第三方機構審計後,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獎勵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財政廳向各市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申請省級獎勵資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有關部門聯合出具的申請報告;
(二)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申請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1);
(三)山東省“人才貸”風險補償獎勵資金申請表(附屬檔案2);
(四)“人才貸”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及認定檔案;
(五)貸款契約(複印件);
(六)市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證明檔案和相關憑證;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省級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放的補償資金不視為對合作銀行到期貸款債權的代償,合作銀行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應繼續行使債權。在收回貸款本金之日起10日內,合作銀行將收回的扣除主張債權所支出相關費用的資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還市級財政,市財政按相應比例返還省級財政。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或借款人弄虛作假或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的,取消合作銀行資格並通報處理,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追回資金,並返還省級獎勵資金。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 省委組織部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導各地做好人才認定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省級獎勵資金的籌集與撥付;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對各市提出的獎勵申請進行審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獎勵意見,監督、指導各市規範做好風險補償工作;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督促引導,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再貸款條件的“人才貸”,及時對相關貸款全額給予再貸款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人才貸”業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適度放寬“人才貸”不良容忍度,實現對金融機構加大人才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級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方金融監管、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溝通、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用。
第二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修訂貫徹落實辦法。鼓勵將“人才貸”貸款對象擴大到市、縣級人才工程入選者或其所在企業。支持有條件地區探索以“人才身價”作為授信依據發放“人才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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