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地區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南地區行政法規
  • 發布文號:  山行發〔2007 〕42 號
  • 發布時間:  二○○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行署辦公室
山南地區行政公署批轉地區財政局關於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行署辦公室 山南地區行政公署批轉地區財政局關於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行發〔2007 〕42 號
各縣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處、辦、室:
地區財政局關於《山南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 年10 月26 日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南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地區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山南地區特色產業發展,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規範產業發展資金管理, 有效發揮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山南地區產業發展的要求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中所稱的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 專項資金” ),是指上級財政部門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和引導本地區特色和優勢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思想是:立足本地區產業發展的比較優勢,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政府產業政策為導向,堅持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按照地委、行署關於發展特色產業的總體部署,本著做大做強、區域集中、提升質量的要求,積極支持特色產業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嚴格實行項目審批制,保證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開性和公正性。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必須符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導向和具有地方特色;能夠促進本地區特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增強創新能力、推進產業集聚;能夠增加農牧民收入和財政收入。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地區財政局負責管理,統一安排,滾存使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上級財政安排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的結餘資金;
(二)本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本級財政安排的旅遊促銷資金;
(四)本級財政存量財力安排的支持產業發展的資金;
(五)專項資金上年結轉部分及利息收入;
(六)其他符合使用用途的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對象
(一)使用範圍
1 、旅遊人文資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宣傳;
2 、傳統藏藥的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
3 、高原特色生物及綠色食(飲)品的開發與深加工;
4 、礦產資源的開採加工;
5 、農畜產品加工和民族手工業產品生產加工;
6 、新型建築材料和地產建築材料的開發利用;
7 、高新技術產品及主要產品升級換代的科研開發;
8 、其他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項目和產品。
(二)使用對象
本地區範圍內涉及上述資金使用範圍的行業主管部門和本地註冊的獨立核算企業、行業協會、農村合作組織以及農牧民自發形成的專業合作組織均可申請特色產業發展資金。各縣通過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申請。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使用方式:
(一)有償使用方式:即財政資金拆借方式。本地區特色產業項目發展前景好、回報率較高的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時可以申請拆藉資金。拆借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 收取資金占用費。申請拆藉資金必須提供抵押或擔保,抵押或擔保的規定另行制定。
年度安排的有償資金占當年特色產業發展資金總量的比例不得低於50% 。
(二)無償使用方式:包括資金補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三種方式。
1、資金補助。用於支持本地區企業的科技研發;重點產品的更新換代、擴大生產和技術改造;產業發展項目承擔單位的研究開發及中間試驗階段必須的補助資金;傳統藏藥劑型改良、配方革新;農牧業特色產品開發、引種、推廣良種及生產、加工、儲藏、保鮮等政府引導產生的特色產品差價及差別投入補助;旅遊資源開發和宣傳費用。
2、貸款貼息。對具備一定技術水平和生產規模的項目單位開展規模化擴大再生產和技術革新改造的貸款予以貼息,以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擴大投資和生產規模,改進生產技術。一般按照承擔單位申請項目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 確定貼息額度,貼息期限1-2 年。
3、以獎代補。用於在項目實施中未得到任何國家補貼的項目和產品。主要對為特色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對農牧民增收、財政增收有實效,具有明顯示範帶動作用的農牧區自發形成的專業合作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等團體、組織予以獎勵。獎勵標準以農牧民人均實際增加現金收入和企業實際上繳稅收情況確定。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應具備以下資格和條件:
(一)申報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必須有相應的項目為依託,建立相應的管理規範。農牧、旅遊、藏醫、藏藥、礦業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匯總申報。
(二)申報的企業必須在本地區內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會計核算較為健全,管理規範,重契約、守信譽、資信等級高,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40% ,企業自籌的項目資金須占項目概算的40% 以上,研發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2% 以上。
(三)申報的行業協會、農村合作組織等必須是符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經合法登記的團體或組織。
(四)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申報前必須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項目進行嚴格認真地評估論證,並提供真實可靠、嚴謹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單位或部門必須是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專業機構。
第十二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應提供項目擴大規模化生產的評估論證相關材料、商業銀行的貸款契約以及貸款銀行的收息憑證等資料。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覆核與報批
(一)項目的申報。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團體、組織和承接單位,其申報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初評,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向地區財政局申報。
(二)申請專項資金項目須提供如下材料:
1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屬檔案,包括相關部門、專家簽署的評估論證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項目承擔企業上年度及當期的財務報表、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或審計報告;
2 、承擔單位需填報“ 山南地區特色產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見附屬檔案1 ),並按照附屬檔案(2 )撰寫申請報告,同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
(三)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地區財政局對各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項目,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專業資格的中介機構評審後,進入項目庫,通過篩選擇優排序。
(四)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的批准。由地區財政局根據年度資金可安排數,按年度項目庫排序報地區行署審批後確定。項目確定後,由項目申報主管部門與行署、地區財政局簽訂《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責任書》。
(五)專項資金的下達。專項資金由地區財政局直接撥付項目承擔方。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企業和團體應將收到的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作“ 專項應付款” 處理,項目竣工結算後,將形成的資產轉入資本公積。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估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對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評估機制,確保資金的定向使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各項目承擔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年度終了將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進度、效益等情況的分析總結材料上報地區財政局。項目周期在一年之內的,各項目承擔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在項目完成後一個月之內將分析總結材料上報地區財政局。
第十六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地區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產業發展項目的執行情況、專項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的方式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委託審計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列入專項資金計畫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須經地區財政局審核後,報地區行署批准。對因故變更或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做出決算、上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報財政局核批,剩餘資金如數退回地區財政局。
第十八條 凡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技術設備,一律不得轉讓或挪作他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未經批准擅自轉移技術設備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專項資金等處理。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還將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地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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