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由住房保障與房改股受理。
辦理時限,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依據,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20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辦理條件
(一)具有本地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縣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縣政府劃定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標準;(四)住房困難標準:無住房或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低於25平方米。(五)中等偏低收入標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900元以下。
辦理材料
1.《屯昌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本人家庭戶口簿、成員身份及婚姻狀況證明;
3.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證明;
4.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5.申請人出具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承諾書,如實報告上年度家庭收入來源和數額,並明確承諾:
(1)本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真實,如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兩個月內無條件退回住房,今後不得再次購買政策性住房。
(2)保證不違反政策規定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或出售,否則,縣住房保障部門可按原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收回住房。
辦理依據
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府31號)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核:(1)初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2)複審:受理申請後,可以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審查。(3)公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4)批准: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