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制定期清查全國人丁戶口,以保證丁徭的攤征,稱為人丁編審。對衛所屯丁則別立戶籍,另行編審,以保證漕糧之運輸。乾隆三十七年(1772) 因攤丁入畝的推行,人丁戶口編審停止進行,但屯丁仍有運輸漕糧之責,故仍繼續編審,每四年一次,由糧道清查造冊,送漕運總督題奏。凡不負漕運之責的屯丁,則停止編審。
屯丁編審,戶政名。亦稱“運丁編審”。清代設衛所以負責漕運,其衛所軍丁也稱運丁,由政府給以田地屯種以作養贍,故也稱屯丁。...
清定編審人丁制是順治五年發布的制度...... 清定編審人丁制是順治五年發布的制度 順治五年(1648),...丁分民丁、站丁、土軍丁、衛丁、屯丁,總其丁之數而...
一部系統研究清代人丁編審與丁銀徵收制度發展演變的論著,基本釐清清代人丁編審與丁銀徵收在立法層面的制度演變,並著重分析探討地方官府於執法層面對該項法規的實施,...
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聖祖頒詔,宣布嗣後編審人丁,只將實數奏聞,其徵收丁糧...按康熙五十年丁冊之額,全國共有民丁、屯丁、軍丁、黎丁、更名校丁及舍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