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縣林業局

屏山縣林業局是屏山縣政府下屬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屏山縣林業局
  • 國家:中國
  • 類型:政府部門
  • 地區:屏山縣 
  • 郵政編碼:645350
基本信息,主要職責,

基本信息

屏山縣林業局是屏山縣政府下屬的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機械行業協會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負責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工作,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責任。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訂全縣農業科研、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六)負責全縣林業和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和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林業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調查、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訂全縣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林地系統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編制林業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全縣綠化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制定全縣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十九)負責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和林業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申報、審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生態旅遊開發、發展與管理工作。
(二十)組織、指導全縣林竹產業發展工作。擬訂林竹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林竹基地和重點產業建設。組織實施相關林產品質量標準及規程,擬訂相關林產品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培育和指導發展林竹產業龍頭企業,培育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
(二十一)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資源採伐限額,負責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查、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國有森林資源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名木古樹調查、監測、統計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的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和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二十三)承擔全縣林業突發公共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開展森林和城市綠地病蟲害、有害生物的調查,制定防治預案及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業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建設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建設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的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十五)承擔全縣林業改革工作,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業場所等重大林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擬訂全縣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二十六)負責全縣林業科技種苗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種苗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重點科技種苗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制訂技術規程、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行業專業技術培訓,指導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十七)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指導管理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負責林業安全穩定工作。
(二十八)指導、協調全縣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和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政策和規定。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並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編制林業和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二十九)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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