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喪制度

居喪制度是中國古代的喪葬制度的一部分,居喪制度還可分為喪禮制度和喪服制度。無論是埋葬制度還是喪禮制度、喪服制度,都具有等級分明、形式繁縟這兩個顯著的特點。居喪制度對親人去世後的服飾、言容、居處、娛樂飲食等都有詳細的規定,特別是還有“居喪三年”不能外出工作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居喪制度
  • 外文名:The system of mourning
  • 分類:喪禮制度和喪服制度
  • 特點:等級分明、形式繁縟
  • 內容:對親人去世後服飾、言容等規定
制度類型,主要禮法,表情,居住,飲食,禁娛,服飾,歷史沿革,春秋,秦漢,兩晉,隋唐,清代,史料記載,史料,小說,典故,

制度類型

居喪,或稱丁憂,或稱守喪、值喪,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死者的哀悼之情而產生的一種習俗,涉及飲食、居處、哭泣、容體、言語、衣服、喪期等。中國原始社會以來的守喪習俗經過儒家的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標準化、系統化和等級化的喪葬儀禮制度,即居喪制度,它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中國古代的喪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喪制度,居喪制度還可分為喪禮制度和喪服制度。無論是埋葬制度還是喪禮制度、喪服制度,都具有等級分明、形式繁縟這兩個顯著的特點。這種喪葬制度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其中許多內容由國家法典規定,還有許多內容在民間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會中人們的倫理思想和宗教觀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主要禮法

表情

古代為直系親屬(父母或祖父母)服喪,稱之為居喪。《禮記·雜記》:“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居喪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謂不度。”
居喪之俗規定的禮節很多,《禮記》中《雜記》《檀弓》《曲禮》《喪大記》《閒傳》《喪服舊制》《問喪》等篇都有記載。

居住

居父母之喪,其居處,起初“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行卒哭祭之後,“拄楣翦屏,苄翦不納”,過了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大祥後“居復寢”,待舉行過禫祭禮,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覺。

飲食

飲食“三日不食”,“既殯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時“喪不貳事”,“父母之喪不避泣涕而見人”,見人“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喪者不遣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葬禮。

禁娛

喪(畢)復常,讀樂章。居喪不言樂。”“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頭有釗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葬,乃比於不茲不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等等。

服飾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歷史沿革

春秋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
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匯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這就是宋高宗《起復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範。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既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後即結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於《墨子·節葬下》篇。

秦漢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國喪中強制人民實行居喪制度。如《晉書·禮志》:“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按照儒家禮制的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而秦朝卻規定臣與百姓一律為天子服喪三年,所以《晉書》的作者說是“率意而行”。秦朝規定天下臣民 皆為天子居喪三年,並不準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太符合現實,所以《晉書》說其“制不稱情”。
漢代時的居喪制度出現了禮、法統一的趨向。西漢初年,漢高祖國江山草創,所以下令承襲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但實行不久,漢文帝便意識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 要求“出臨三日,皆釋服”;既葬,“服大紅(功)十五日,小紅(功)十四日,纖七日,釋服”。(《漢書·文帝紀》)。在這裡,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被“以日易月”,變成36天,並垂為定製。儒家原來服喪三年的主張,到此時被文帝的一紙遺詔修正了。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範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範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武帝初年,“好儒術”的竇嬰、田蚡二人想恢復儒家原來的三年之喪制度,但未能成功。據《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成帝時方進為相,其後母終, 葬後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聲稱“不敢逾國家之制”。可見當時仍然遵循 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時,又開始提倡三年之喪。如《漢書·哀帝紀》:哀帝詔曰:“河間王良喪太后三年,為宗室儀表,益封萬戶。……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行三年之喪而可得萬戶侯的封賞;博士弟子雖有父母死, 也詔準告假丁憂王莽時,開始盛倡三年喪制。《漢書·王莽傳》說:“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禮者宗伯鳳等與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又說:“居攝三年九月,莽母功顯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為主, 服喪三年。”“建國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為太皇服喪三年。”這樣, 漢文帝的短喪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東漢光武帝劉秀執政期間,國政多趨向簡易,因此遺詔喪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務從約省”(《後漢書·光武帝紀》)。詔告大臣不許“告寧”。但在這一時期,三年之喪在社會上已蔚然成風。如《後漢書·韋彪傳》: “彪孝行純至,義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羸疾骨立異形,醫療數年乃起。”《後漢書·鮑永傳》:“永遷揚州牧,會遭母憂去官”。《後漢書·廉范傳》:“父遭喪亂,客死蜀漢,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歸鄉里。年十五,辭母西迎父喪歸葬,服竟,諧京師受業。”《後漢書·劉平傳》: “拜濟陰郡丞,太守劉育甚重之,任以郡職,上書薦平。會平遭父喪去官,服闋,拜全椒長。”《後漢書·江革傳》:“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母終,至性殆滅。嘗寢伏冢廬,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釋服,因請以為吏。”以上這些事例,據楊樹達先生考證均發生在光武帝時期。由此可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經封建最高統治者和儒家的反覆倡導、宣揚,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許大臣“告寧”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喪遺詔也變成了一紙空文。光武帝以後,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更是大行於世。不僅孝子賢孫們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後漢書·和熹鄧皇 後紀》:“永元四年,當以選入。會(父)訓卒,後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喪,便為天子所譏。到明帝時,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喪。安帝永初三年(109年),鄧太后臨朝執政時,又提倡三年之喪。《後漢書·劉愷傳》說:“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國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以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這一詔令,後又被列入《漢律》之中。此後,行三年之喪成為選舉仕進的一種資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 終於成為“天下之通喪”。
至於三年之喪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況,如按規定,軍人可以“遭喪不服”;皇帝也可專門下詔,令臣下釋服,後代稱此為奪情起復之制。還有某些人利用喪期弄虛作假,欺世盜名,如《後漢書·陳蕃傳》所記載的趙宣, 葬親後在墓道居喪二十多年,被當地人稱為大孝之子,但後來太守陳蕃發現趙宣的五個孩子皆在所謂居喪期間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於天下。
按照漢代的居喪之禮,死者的某些親屬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時應居服舍,葬後應居住在旁的草屋中,並不飲酒吃肉,不近婦人,不作樂,不聘妻,不訪友。楊樹達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對此做過認真的考證。
居喪之禮對於貴族的規範尤其嚴格,例如漢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因在為母居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而服罪自殺。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也因在父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而被其庶 兄劉悅告發,結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劉賀則因居喪違禮被廢去帝位。《漢書·霍光傳》載:漢昭帝死後無子,大將軍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劉賀繼承皇位。但劉賀在居喪期間,毫無“悲哀之心”,當昭帝的靈柩還停放在 前殿時,他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而且還經常派人去買豬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還與隨從的昌邑官員一道偷吃祭靈用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剛即位二十七天,他就開始與宮女淫亂。由於劉賀居喪 作樂、飲酒食肉及淫樂等醜行違背了居喪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滿,於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劉賀被廢去了皇位。又據《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淫樂而獲罪,被漢安帝削去王位
漢朝對於遵守居喪之禮的貴族一般都給以讚美和獎勵。如《後漢書·東平王蒼傳》:“敞喪母至孝,國相陳珍上其狀。永寧元年,鄧太皇增邑五千戶。”《後漢書·濟北惠王傳》:“次九歲喪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詔曰:‘濟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沒哀慟,焦毀過禮,草廬,土席,衰杖在身,頭不枇沐,體生瘡腫。諒暗已來,二十八月。自諸國有憂,未之聞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戶,廣其土宇,以慰孝子側隱之勞。’”《後漢書·任城孝王尚傳》記載: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喪母服制如禮”,為此曾受到桓帝嘉獎,增封三千戶。

兩晉

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

隋唐

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清代

大清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禮》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史料記載

史料

禮記·檀弓上》曰:“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還有不飲酒食肉者。
《宋史·趙宗憲傳》:“居父喪,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實,終喪不飲酒食肉,比御猶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訪友者。

小說

居喪之俗,歷代沿襲。後世在居直系尊親之喪中,有廬墓者。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三十七回《司馬徽再薦名士,劉玄德三顧草廬》中寫道:徐庶的母親死後,“徐庶葬母柩於許冒之南原,居喪守墓。”亦有久哀不絕者。
徐珂《清稗類鈔·孝友類》:稱連城張鵬翼篤信程、朱,行事遵禮,“居喪,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內寢,動必以禮。”
吳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鶯脰湖,俠客虛設人頭會》寫道:婁府兩公子聽說蕭山權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兒子宦成去請。不多幾日,宦成來到蕭山,“招尋了半日,招到一個山凹里,幾間壞草屋,門上貼著白,敲門進去”,只見“權勿用穿著一身白,頭上戴著高白夏布孝帽。”權勿用問明來意,向宦成道:“多謝你家老爺厚愛,但我熱孝在身,不便出門。……再過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滿過,我定到老爺們府上來會。”

典故

述及居喪之俗,《後漢書·陳蕃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個叫趙宣的人,守喪二十餘年,一直一個人住在墓道之中。於是郡長官認為他是大孝子,推薦他做官。當陳蕃得知他有五個兒子,並且這五個兒子都是他居喪期間生下的,這就說明他違犯了居喪期間夫婦不可同房的規定,於是大怒,給他以懲罰。趙宣本想以居喪持久來譁眾取寵,卻不料身敗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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