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

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是為了規範礦庫安全頒布的法規,在此基礎上判斷各監測物理量的變化和趨勢是否正常、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應對各項監測成果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尾礦庫的異常情況和不安全因素;評估尾礦庫的安全狀態,預報將來的變化趨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
  • 類型:技術規範
  • 適用範圍:礦區
  • 檔案:AQ2006-2005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目次,前言,

目次


前言 I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總則 2
5位移監測 3
6滲流監測 4
7乾灘監測 5
8水文、氣象監測和排水構築物檢查 6
9線上監測系統 7
10監測儀器、設備、設施的管理 8
11監測資料的整編與分析 9

前言

本規範為強制性標準。
本規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規範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規範負責起草單位: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王運敏、項宏海、汪斌、周玉新、周敏、朱君星、段蔚平、張興凱、王雲海、謝旭陽、李全明、周魯生、汪太平
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尾礦庫及與其安全運行有直接關係的建(構)築物等安全監測的原則、內容和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屬非金屬礦物選礦廠在用尾礦庫、氧化鋁廠赤泥庫。其它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及乾式處理的尾礦庫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引用檔案最新版本,以及其後的修訂版均適用於本規範。
AQ2006-2005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ZBJ1-90選礦廠尾礦設施設計規範
YS5418-95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SL60-94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範
SL21-2006降水量觀測規範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YS5229-96岩土工程監測規範
DL/T5395-2007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範
DL/T5129-2001壓式土石壩施工規範
GB50026-2007工程測量規範
GBl2898-91國家三、四等水準測量規範
GB12897-91國家一、二等水準測量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3.1 
位移displacement
因荷載作用而引起結構外形或尺寸的改變為變形,結構任一點的變形為位移。
3.2 
滲流seepage
水通過壩體、壩基或壩肩空隙的流動。
3.3 
浸潤線phreaticline
庫水位一定時,壩體橫剖面上穩定滲流的自由水面線(或滲流頂面線)。
3.4 
水力坡降hydraulicgradient
堆積壩體內,浸潤線單位距離的落差。
3.5 
孔隙水壓力porewaterpressure
土體內部孔隙內的水壓力。
3.6 
監控指標monitorindex
對已建壩的荷載或效應量所規定的界限值。該值可以是設計值;當有足夠的監測資料時,也可以是經分析求得的允許值(或允許範圍)。前者稱設計監控指標,後者稱運行監控指標。
3.7 
數據採集裝置dataacquisitionunit
按某種數據採集方式進行數據採集的裝置。
3.8 
監測點monitoringpoint
監測儀器布置的位置。
3.9 
監測站monitoringstation
安裝集線箱或數據採集裝置的場所
3.10 
監測管理站monitoringmanagementstation
安裝採集計算機、採集軟體及其相關外部設備的場所。
3.11 
監測管理中心站centralstationformonitoringmanagement
安裝安全監測管理計算機、監測管理軟體和相關外部設備的中央控制場所。
3.12 
採集系統acquisitionsystem
對監測儀器信號進行數據採集的軟硬體系統。
3.13 
線上監測onlinemonitoring
套用現代電子、信息、通信及計算機技術,實現數據適時採集、傳輸、分析、管理的監測技術。
4 總則
4.1 一般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測設計、施工應由具備與其相應的專業技術的單位進行。
4.2 監測原則
4.2.1尾礦庫安全監測應遵循科學可靠、布置合理、全面系統、經濟適用的原則。
4.2.2監測儀器、設備、設施的選擇,應先進和便於實現線上監測。
4.2.3監測布置應根據尾礦庫的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統籌安排,合理布置。
4.2.4監測儀器、設備、設施的安裝、埋設和運行管理,應確保施工質量和運行可靠。
4.2.5監測周期應滿足尾礦庫日常管理的要求,相關的監測項目應在同一時段進行。
4.2.6實施監測的尾礦庫等別根據尾礦庫設計等別確定,監測系統的總體設計應根據總壩高進行一次性設計,分步實施。
4.3 監測內容
監測內容包括位移、滲流、乾灘、庫水位、降水量。
4.4 監測要求
4.4.1尾礦庫的安全監測,必須根據尾礦庫設計等別、築壩方式、地形和地質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設定必要的監測項目及其相應設施,定期進行監測。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尾礦庫應監測位移、浸潤線、乾灘、庫水位、降水量,必要時還應監測孔隙水壓力、滲透水量、混濁度。五等尾礦庫應監測位移、浸潤線、乾灘、庫水位。
——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安裝線上監測系統,四等尾礦庫宜安裝線上監測系統。
4.4.2尾礦庫安全監測,應與人工巡查和尾礦庫安全檢查相結合。
4.4.3尾礦庫的安全監測工作在不同階段應做到:
——設計階段應提出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方案、技術要求、儀器設備清單和投資概算。
——施工階段應根據監測系統設計和技術要求,由設計單位提出施工詳圖,承建施工單位做好儀器設備的埋設、安裝、調試和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竣工圖、埋設記錄、施工期記錄及整理分析資料等全部彙編成工程檔案,移交建設單位。
——試運行階段應縮短監測周期,驗證所有檢測設施、儀器運行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達到設計要求後投入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儀器應調換更新。
——運行期間應做好監測系統和全部監測設施的檢查、維護、校正、監測資料的整編、監測報告的編寫以及監測技術檔案的建立。
4.4.4監測數據應及時整理,如有異常,應及時回響,當影響尾礦庫運行安全時,應及時分析原因和採取對策,並上報主管部門。
4.4.5尾礦庫監測設施不全、損壞、失效的,應根據情況予以補設或更新改造。當尾礦庫進行除險加固、擴建、改建影響原監測系統時,應根據本規範做出相應的監測系統設計更新,並保持監測資料的連續性。
4.4.6當發生地震、洪水以及尾礦庫工作狀態出現異常等特殊情況時,對重點部位的有關項目加強監測。
5 位移監測
5.1 一般規定
5.1.1位移監測包括壩體和岸坡的表面位移、內部位移。
5.1.2位移監測用的平面坐標及水準高程,應與設計、施工和運行諸階段的控制網坐標系統相一致。
5.1.3位移監測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表面水平位移及垂直位移監測,一般共用一個測點;內部水平及豎向位移監測宜結合布置。
——監測基點應設在穩定區域內;測點應與壩體或岸坡牢固結合。基點及測點應有可靠的保護裝置。
——位移監測的正負號規定:
水平位移:向下游為正,向左岸(站在壩體上,以面向下游確定)為正;反之為負。
豎向位移:向下為正,向上為負。
——監測測次,人工監測方式在監測設施安裝初期每半月進行一次,當壩體的變形趨於穩定時,可逐步減為每月一次;線上監測方式參見9.1.3的規定,但遇下列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測次:
地震、久雨、暴雨、颱風之後;
位移量或位移速率顯著增大時;
滲水(水質、水量)情況顯著變化時;
庫水位處在高水位時;
在壩體上進行較大規模的施工前後;
其它嚴重影響尾礦庫安全運行的各種情況。
5.2 表面位移
5.2.1監測內容
壩體表面位移包括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
5.2.2監測布置
——斷面選擇和測點布置:監測斷面宜選在最大壩高斷面、有排水管通過的斷面、地基工程地質變化較大的地段及運行有異常反應處。
——初期壩頂和後期壩頂各布設一排,每30~60m高差布設一排,一般不少於3排。
——測點的間距,一般壩長小於300m時,宜取20~100m;壩長大於300m時,宜取50~200m;壩長大於1000m時,宜取100~300m。
——各種基點均應布設在兩岸岩石或堅實土基上。
5.2.3監測設施及安裝
——測點和基點的結構必須堅固可靠,且不易變形。
——測點和土基上基點的底座埋入土層的深度不小於1.0m。冰凍區應深入冰凍層以下0.5m。
5.3 內部位移
5.3.1監測內容
內部位移包括內部水平位移、內部豎向位移。
5.3.2監測布置
——監測斷面的布置應視尾礦庫的等別、壩的結構型式和施工方法以及地質地形等情況而定,宜布置在最大壩高斷面及其它特徵斷面(原河床、地質及地形複雜段、結構及施工薄弱段等)上,可設1~3個斷面。
——每個監測斷面上可布設1~3條監測垂線,其中一條宜布設在壩軸線附近。監測垂線的布置應儘量形成縱向監測斷面。
——監測垂線上測點的間距,應根據壩高、結構形式、壩料特性及施工方法與質量等而定,一般2~10m。每條監測垂線上宜布置3~15個測點。最下一個測點應置於壩基表面,以兼測壩基的沉降量。
——有條件時,可參照上述要求布設內部豎向位移監測。
5.4 岸坡位移
5.4.1監測內容
對於危及尾礦壩、排水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安全和運行的新老滑坡體或潛在滑坡體應進行監測。
5.4.2監測布置
應能掌握滑坡體範圍及位移分布規律。通常順滑坡方向布設1~3個監測斷面,包括主滑斷面及其它特徵斷面。
5.4.3監測設施及安裝同5.2.3。
6 滲流監測
6.1 一般規定
6.l.1尾礦壩滲流監測,包括滲流壓力、繞壩滲流和滲流量等監測。
6.1.2凡不宜在壩體堆築完畢後補設的儀器(設施),均應在壩體堆築期適時安設。當運行期補設測壓管或開挖集滲溝時,應確保滲流安全。
6.2 壩體滲流壓力
6.2.1監測內容
壩體滲流壓力監測,包括監測斷面上的壓力分布和浸潤線位置的確定。
6.2.2監測布置
——監測橫斷面宜選在有代表性且能控制主要滲流情況的壩體橫斷面以及預計有可能出現異常滲流的橫斷面,一般不少於3個,並儘量與位移監測斷面相結合。
——監測橫斷面上的測點布置,應根據壩型結構、斷面大小和滲流場特徵確定。宜在堆積壩壩頂、初期壩上游坡底、下游排水體前緣各布置l條鉛直線,其間部位每20~40m布設1條鉛直線,埋深應參考實際浸潤線深度確定。
——在滲流進、出口段,滲流各向異性明顯的土層中,以及浸潤線變幅較大處,應根據預計浸潤線的最大變幅沿不同高程布設測點,每條鉛直線上的測點數一般不少於2個。
6.2.3監測儀器及安裝
——滲流壓力監測儀器,應根據不同的監測目的、土體透水性、滲流場特徵以及埋設條件等,一般選用測壓管或振弦式孔隙水壓力計。作用水頭小於20m的壩、滲透係數大於或等於10-4cm/s的土中、滲壓力變幅小的部位、監視防滲體裂縫等,宜採用測壓管;作用水頭大於20m的壩、滲透係數小於l0-4cm/s的土中、監測不穩定滲流過程以及不適宜埋設測壓管的部位,宜採用振弦式孔隙水壓力計,其量程應與測點實際壓力相適應。
——測壓管宜採用鍍鋅鋼管或硬塑膠管,一般內徑不大於50mm。
——測壓管的透水段,一般長1~2m,當用於點壓力監測時應小於0.5m,測壓管的沉積段,一般長0.5~1m。外部包紮足以防止周圍土體顆粒進入的無紡土工織物,透水段與孔壁之間用反濾料填滿。
——測壓管的導管段應順直,內壁光滑無阻,接頭應採用外箍接頭。管口應高於地面,並加防止雨水進入和人為破壞的保護裝置。
——測壓管的埋設,除必須隨壩體堆築適時埋設外,可鑽孔埋設。隨壩體堆築施工埋設時,應確保管壁與周圍土體結合良好和不因施工遭受破壞。
——孔隙水壓力計的選型,一般選用振弦式儀器。當粘土的飽和度低於95%時,應選用帶有細孔陶瓷濾水石的高進氣壓力孔隙水壓力計。
——孔隙水壓力計埋設時,宜在埋設點附近適當取樣,進行土的乾密度、級配等物理性質試驗。
6.2.4監測方法與要求
6.2.4.1測壓管水位的監測,一般採用電測水位計。有條件的可採用示數水位計、遙測水位計或自記水位計等。
——測壓管水位,兩次測讀誤差應不大於2cm。
——電測水位計的測繩長度標記,應每隔l~3個月校正一次。
——測壓管的管口高程,在監測設施布設初期應每隔l~3個月校測一次;在中後期應至少每年校測一次。
6.2.4.2振弦式孔隙水壓力計的壓力監測,兩次讀數誤差應不大於1Hz。測值物理量用測壓管水位來表示。
6.3 繞壩滲流
6.3.1監測內容
繞壩滲流監測,包括兩岸壩端及部分山體、壩體與岸坡或混凝土建築物接觸面、兩岸接合部等關鍵部位的滲流監測。
6.3.2監測布置
——尾礦壩兩端的繞滲監測,宜沿流線方向或滲流較集中的透水層(帶)設2~3個監測斷面,每個斷面上設3~4條監測鉛直線(含滲流出口)。如需分層監測,應做好層間止水。
——尾礦壩與剛性建築物接合部的繞滲監測,應在接觸輪廓線的控制處設定監測鉛直線,沿接觸面不同高程布設監測點。
——在岸坡防滲齒槽和灌漿帷幕的上下游側各設1個監測點。
6.3.3監測儀器及安裝同6.2.3。
6.3.4監測方法與要求同6.2.4。
6.4 滲流量
6.4.1監測布置。
——滲流量監測系統的布置,應根據壩型和壩基地質條件、滲漏水的出流和匯集條件以及所採用的測量方法等確定。對壩體、壩基、繞滲及導滲(含減壓井和減壓溝)的滲流量,應分區、分段進行測量;所有集水和量水設施均應避免客水干擾;對排滲異常的部位應專門監測。
——當下游有滲漏水出逸時,應在下游壩趾附近設導滲溝(可分區、分段設定),在導滲溝出口或排水溝內設量水堰測其出逸(明流)流量。
——當透水層深厚、地下水位低於地面時,可在壩下遊河床中設測壓管,通過監測地下水坡降計算出滲流量。其測壓管布置,順水流方向設2根,間距約10~20m。垂直水流方向,應根據控制過水斷面及其滲透係數的需要布置適當排數。
6.4.2監測設施及安裝
6.4.2.1根據滲流量的大小和匯集條件,選用如下幾種方法和設備:
——當流量小於1L/s時宜採用容積法。
——當流量在1~300L/s之間時宜採用量水堰法。
——當流量大於300L/s或受落差限制不能設量水堰時,應將滲漏水引入排水溝中,採用測流速法。
6.4.2.2量水堰的設定和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量水堰應設在排水溝直線段的堰槽段。該段應採用矩形斷面,兩側牆應平行和鉛直。槽底和側牆應加砌護,不漏水,不受客水干擾。
——堰板應與堰槽兩側牆和來水流向垂直。堰板應平整和水平,高度應大於5倍的堰上水頭。
——堰口水流形態必須為自由式。
——測讀堰上水頭的水尺或測針,應設在堰口上游3~5倍堰上水頭處,尺身應鉛直,其零點高程與堰口高程之差不得大於1mm。水尺刻度解析度應為1mm;測針刻度解析度應為0.1mm。必要時可在水尺或測針上游設欄柵穩流。
6.4.2.3測流速法監測滲流量的測速溝槽應符合以下要求:
——長度不小於l5m的直線段。
——斷面一致,並保持一定縱坡。
——不受客水干擾。
6.4.3監測方法與要求
——滲流量的監測次數與滲流壓力監測相同。
——量水堰堰口高程水尺、測針零點應定期校測,每年至少一次。
——用容積法時,充水時間不得少於10s。平行二次測量的流量誤差不應大於均值的5%。
——用量水堰監測滲流量時,水尺的水位讀數應精確至1mm,測針的水位讀數應精確至0.1mm。堰上水頭兩次監測值之差不得大於1mm。
——測流速法的流速測量,可採用流速儀法或浮標法。兩次流量測值之差不得大於均值的10%。
7 乾灘監測
7.1 監測內容
包括灘頂高程、乾灘長度、乾灘坡度。
7.2 灘頂高程測定
7.2.1尾礦庫灘頂高程的測點布設,應沿壩(灘)頂方向布置測點,當灘頂一端高一端低時,應在低標高段選較低處檢測1~3個點;當灘頂高低相同時,應選較低處不少於3個點;其它情況,每100m壩長選較低處檢測1~2個點,但總數不少於3個點。
7.2.2灘頂高程測量誤差應小於20mm。各測點中最低點的標高作為尾礦庫灘頂標高。
7.2.3灘頂高程根據灘頂上升情況,定時做好檢測,隨時掌握灘頂高程,汛前必須檢測一次。
7.3 乾灘長度測定
7.3.1視壩長及水邊線彎曲情況,選乾灘長度較短處布置1~3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於壩軸線布置,在幾個測量結果中,選最小者作為該尾礦庫的沉積灘乾灘長度。
7.3.2應在乾灘設立乾灘長度標尺,乾灘較長時以50m為間隔,較小者以10m為間隔。
7.3.3在乾灘長度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檢測,隨時掌握乾灘長度,汛前必須檢測一次。
7.4 乾灘坡度測定
7.4.1檢查尾礦庫沉積灘乾灘的平均坡度時,應視沉積乾灘的平整情況,每100m壩長布置不少於2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於壩軸線布置,測點應儘量在各變坡點處進行布置,且測點間距不大於10~20m(乾灘長者取大值),測點高程測量誤差應小於5mm。
7.4.2尾礦庫沉積乾灘平均坡度,應按各測量斷面的尾礦沉積乾灘平均坡度加權平均計算。
7.4.3乾灘坡度與設計不符時應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7.4.4乾灘坡度根據坡度變化情況,一季度檢測一次,隨時掌握乾灘坡度,汛前必須檢測一次。
8 水文、氣象監測和排水構築物檢查
8.1 一般規定
包括庫水位、降水量監測和排水構築物檢查。
8.2 庫水位監測
8.2.1測點布置
庫水位測點的布置根據壩型、築壩及排尾方式確定,應設定在基本能代表庫內平穩水位,並能滿足工程管理和監測資料分析需要的地方。一般宜布置在庫內排水構築物(如排水井、排水斜槽等)上。
8.2.2監測設備
——一般設定水尺或自記水位計,有條件時可設遙測水位計或自動測報水位計。其延伸測讀高程應高於設計洪水位。
——水尺零點高程每隔3~5年應校測一次。當懷疑水尺零點有變化時應及時進行校測。水位計應每年汛前檢驗。
8.2.3監測精度
水位監測的測量誤差應小於20mm。
8.2.4測次
除按水文、氣象方面規定外,泄水前後應各增加監測一次、汛期還應根據需要調整測次。
8.3 庫區降水量監測
監測設備用雨量器。有條件時,可用自記雨量計、遙測雨量計或自動測報雨量計。
8.4 排水構築物檢查
8.4.1檢查內容
構築物有無變形、位移、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8.4.2檢查次數
分為日常巡視檢查、定期巡視檢查和特別巡視檢查三類。
——日常巡視檢查:在尾礦庫生產運行期,宜每天或每兩天一次;但每周不少於兩次;尾礦庫閉庫後,一般宜每周一次,或每月不少於兩次,但汛期應增加次數。
——年度巡視檢查:在每年的汛前汛後、冰凍較重的地區的冰凍期和融冰期、有蟻害地區的白蟻活動顯著期等,由管理單位負責人組織領導,對尾礦庫進行比較全面或專門的巡視檢查。視地區不同而異,一般每年不少於二至三次。
——特別巡視撿查:當尾礦庫遇到嚴重影響安全運行的情況(如發生暴雨、洪水、地震、強熱帶風暴,以及庫水位驟升驟降或持續高水位等)、發生比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應由主管單位負責組織特別檢查,必要時應組織專人對可能出現險情的部位進行連續監視。
8.4.3排水井檢查內容
井的內徑、視窗尺寸及位置,井壁剝蝕、脫落、滲漏、最大裂縫開展寬度,井身傾斜度和變位,井、管聯結部位,進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蓋方法等。
8.4.4排水斜槽檢查內容
斷面尺寸、槽身變形、損壞或坍塌,蓋板放置、斷裂,最大裂縫開展寬度,蓋板之間以及蓋板與槽壁之間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內淤堵等。
8.4.5排水涵管檢查內容
斷面尺寸,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最大裂縫開展寬度,管間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內淤堵等。
8.4.6排水隧洞檢查內容
斷面尺寸,洞內塌方,襯砌變形、破損、斷裂、剝落和磨蝕,最大裂縫開展寬度,伸縮縫、止水及充填物,洞內淤堵等。
8.4.7溢洪道檢查內容
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溢流坎頂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8.4.8截洪溝檢查內容
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等。
8.4.9檢查記錄和報告
8.4.9.1每次巡視檢查均應詳細作出記錄。如發現異常情況,除應詳細記述時間、部位、險情和繪出草圖外,必要時應測圖、攝影或錄像。
8.4.9.2現場記錄必須及時整理,還應將本次巡視檢查結果與以往巡視檢查結果進行比較分析,如有問題或異常現象,應立即進行複查,以保證記錄的準確性。
8.4.9.3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異常現象時,應立即採取應急避險措施,並上報主管部門。
8.4.9.4年度巡視檢查和特別巡視檢查結束後,應提出簡要報告,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然後根據設計、施工、運行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寫出詳細報告,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
8.4.9.5各種巡視檢查的記錄、圖件和報告等均應整理歸檔。
9 線上監測系統
9.1 一般規定
9.1.1線上監測系統應包含數據自動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分析及綜合預警等部分,並具備在各種氣候條件下實現適時監測的能力。
9.1.2線上監測系統,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數據自動採集功能;
——現場網路數據通信和遠程通信功能;
——數據存儲及處理分析功能;
——綜合預警功能;
——防雷及抗干擾功能;
——其它輔助功能包括數據備份、掉電保護、自診斷及故障顯示等功能。
9.1.3線上監測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基本性能要求:
——巡測採樣時間小於30分鐘,單點採樣時間小於3分鐘;
——測量周期為l0分鐘~30天,可調;
——監控中心環境溫度保持在20°C~30°C,濕度保持不大於85%;
——系統工作電壓為220(1±l0%)V;
——系統故障率不大於5%;
——防雷電感應不小於1000V;
——採集裝置測量範圍滿足被測對象有效工作範圍的要求。
9.2 線上監測系統設計
9.2.1線上監測系統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線上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設計應在完成原有儀器設備檢驗和鑑定後進行。
——線上監測系統控制中心的設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控制室或計算機機房的規定。
9.2.2線上監測系統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數據採集裝置,能適應應答式和自報式兩種方式,按設定的方式自動進行定時測量,接收命令進行選點、巡迴檢測及定時檢測;
——計算機系統,與數據採集裝置連線在一起的監控主機和監測中心的管理計算機配置應滿足線上監測系統的要求,並應配置必要的外部設備。
——數據通信,數據採集裝置和監控主機之間可採用有線和(或)無線網路通訊,尾礦庫安全監測站或網路工作組應根據要求提供網路通信接口。
9.2.3線上監測系統軟體應包括線上採集和安全監測管理分析兩個模組。安全監測管理分析模組應具備基礎資料管理、各項監測內容適時顯示發布、圖形報表製作、數據分析、綜合預警等功能。其中數據分析部分應包括各項監測內容趨勢分析、綜合過程線分析等內容。
9.2.4接入線上監測系統的感測器應結構簡單、傳動部件少、容易維修、可靠性高、穩定性好。
9.3 安裝和調試
9.3.1對有相對位置和方向要求的監測設備的安裝,在現場放樣時,應嚴格控制坐標位置;監測設備的安裝支架應埋設牢靠,水平度和垂直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9.3.2線上監測系統安裝過程中,應對系統設備進行線體試驗、參數標定,做好詳細記錄。
9.3.3監測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在安裝自動監測感測器時,儘量不破壞原有可用的監測設施。
9.3.4線上監測系統調試時,應與人工監測數據進行同步比測。
9.4 運行和管理
9.4.1應對線上監測系統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做好正式記錄,存檔備查。
9.4.2必須對線上監測系統加以防護:
——系統應採用專用電源供電,不應直接用現場照明電源。系統電源應有穩壓及過電壓保護措施,以避免受當地電源波動過大的影響。
——系統應有可靠的防雷電感應措施,系統的接地應可靠,接地電阻應滿足電氣設備接地要求。
——電纜應加以保護,特別是室外電纜應布設在電纜溝或電纜保護管內。電纜溝宜封閉,並應採取排水措施。
——易受周圍環境影響的感測器應加以保護;安裝在壩體外部的設備,應考慮日照、溫度、風沙等惡劣天氣對監測設備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
10 監測儀器、設備、設施的管理
10.1 監測儀器、儀表的管理
10.1.1應建立儀器、儀表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名稱、生產廠家、出廠號碼、規格、型號、附屬檔案名稱及數量、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出廠率定資料、購置日期、單位使用編號、使用日期、使用人員、發生故障、損傷及維修等。
10.1.2儀器、儀表在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必須輕拿輕放,確保平穩放置,不受擠壓、撞擊或劇烈顛簸振動。使用時應嚴格依照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
10.1.3除埋設在尾礦壩內部的儀器外,各項儀器、儀表均應設定在通風、乾燥、平穩、牢固的地方,應注意防塵、防潮。
10.1.4各項儀器、儀表應定期保養、率定、校正。用電儀表應定期通電檢驗。
10.1.5儀器、儀表使用後,應進行保養、維護。入水監測的儀具,必須擦淨晾乾,並塗必要的防護油。
10.1.6監測中發現異常測值時,在進行複測前,應檢查儀器、儀表是否正常,使用方法是否得當。
10.2 監測設備、設施的管理
10.2.1設定在現場的所有監測設備、設施,都應在適當位置明顯標出編號;並應經常或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如有破損,應及時修復。
10.2.2所有基點和監測點,都應有考證表,並繪製總體布置圖。水準基點應定期校測。當附近發生地震時,應重新引測校核。表面基點和測點,都應有相應的保護罩;在工作基點處宜修建監測室。
10.2.3電傳監測設備,應定期檢查接線是否堅固、電觸點是否靈敏、是否有斷線、漏電現象,防雷設施是否正常,接地電阻是否合格,電纜是否有浸水、老化、損壞;並及時修復改善,必要時更換新件。對傳輸電纜應作特殊保護。
10.2.4應及時清除影響測值的障礙物
——量水堰應及時清洗堰板和清除上下游水槽內的水草、雜物。
——測壓管淤積厚度超過透水段長度的1/3時,應進行清淤。
10.2.5現場自動監測設施或監測站(房),應保持各種儀器設備正常運轉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10.2.6在工程除險加固或改擴建中對應保留的監測設備,在工程維修施工中對表面監測設備及設施,均應妥加保護,保證監測工作能夠正常進行。
10.2.7為保護監測人員在高空、水面、坑道、豎井、陡崖、窄道、臨水邊牆等處安全操作和通行所設定和配置的護欄、扒梯、保險繩、安全帶、救生衣、安全鞋帽等,應經常檢查、維護或更新。
11 監測資料的整編與分析
11.1 一般規定
11.1.1每次儀器監測或安全檢查後應對監測記錄進行整理,及時做出初步分析。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監測資料整編。在整理和整編的基礎上,應定期進行資料分析。
11.1.2下列情況應專門進行資料分析,並提出資料分析報告:
——尾礦庫竣工驗收時;
——尾礦庫定期安全檢查評價時;
——尾礦庫閉庫時;
——出現異常或險情狀態時。
11.1.3資料整理和分析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做出判斷,有問題及時處理上報。
11.1.4整編成果應做到項目齊全、考證清楚、數據可靠、圖表完整、規格統一、說明完備。
11.1.5應建立監測資料資料庫或信息管理系統。
11.1.6工程施工階段和試運行階段,宜根據理論計算或模型試驗成果,並參考類似工程經驗,對一些重要監測項目提出預計的測值變化範圍,提出設計監控指標。在尾礦庫投入運行後,宜定期根據實測資料建立數學模型,提出或調整運行監控指標。
11.2 資料整理和整編
11.2.1人工監測、線上監測和安全檢查均應做好所採集數據或所檢查情況的原始記錄。記錄應有固定的格式,數據和情況的記載應準確、清晰、齊全,應記入監測日期、責任人姓名及監測條件的必要說明。
11.2.2應做好原始監測數據中監測物理量的計算、填表和繪圖,初步分析和異常值之判識等日常資料整理工作。
11.2.3監測資料除在計算機磁、光載體記憶體儲外,應定期列印主要圖表供查用。
11.2.4每年汛前必須將上一年度的監測資料整編完畢。資料整編應包括整理後的資料的審定及編印等工作。
11.2.5凡歷年共同性的資料,若已在前期整編資料中刊印,且其後不再重印時,應在整編前言中說明已收入何年整編資料。
11.3 資料的分析
11.3.1資料分析的項目、內容和方法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壩體位移監測、浸潤線監測及安全檢查的資料必須進行分析。
11.3.2資料分析通常採用比較法、作圖法、特徵值統計法及數學模型法。使用數學模型法作定量分析時,應同時用其它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加以驗證。
11.3.3資料分析應分析了解各監測物理量的大小、變化規律、趨勢及效應量與原因量之間(或幾個效應量之間)的關係和相關的程度。有條件時,還應建立效應量與原因量之間的數學模型,藉以解釋監測量的變化規律。
11.3.4資料分析後,提出資料分析報告,資料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
——監測設備情況的述評,包括設備、設施的管理、保養、完好率、變更情況等。
——安全檢查開展情況,主要成果、結論。
——監測資料整編、分析情況,主要成果、結論。
——對改進安全管理工作和運行調度工作的建議。
11.3.5通過監測數據整編、分析,為尾礦庫設計及安全評價提供可靠依據。
11.3.6監測報告和整編資料,應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存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