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尼日歷史上從未形成過統一的王朝。7世紀至16世紀,西北部屬
桑海帝國,8世紀至19世紀,東部屬博爾努帝國,19世紀初,頗爾人在中部建立了頗爾帝國。15世紀至20世紀初,從北非移入阿伊爾高原的圖阿雷格族建立了阿加德茲蘇丹國。1904年,
尼日全境被列入法國勢力範圍,接受法屬西非和法國殖民軍共同管轄。1922年,尼被完全併入法屬西非,淪為法國殖民地。1957年獲得半自治地位。1958年12月成為法蘭西共同體內的自治共和國。1960年7月退出法蘭西共同體,8月3日正式宣布獨立,成立第一共和國。
1922年7月,尼日。1956年,領地議會的50個席位第一次由普選產生,它的立法許可權限定在巴黎指定的尼政府一些內部事務。1958年9月,全民公決通過了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12月14日,新一屆領地議會成立,12月18日,領地議會自行宣布為制憲會議,並於1959年2月通過尼第一部憲法,制憲會議隨即過渡為立法會議。
1960年11月,尼日通過了其正式獨立後的新憲法,成為一個一黨制國家,建立第一共和國。根據規定,立法會議過渡為第一共和國第一屆國民議會,共有40名議員,任期5年。第一共和國先後產生3屆議會。
1974年4月15日,以武裝部隊總參謀長賽義尼·孔切中校為首的一批軍官發動軍事政變,推翻了迪奧里政權,取消憲法,解散國民議會,取締一切政治組織,成立最高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和行政機關。
1989年9月24日,公民投票通過尼日獨立後第二部憲法。12月10日舉行大選,賽義布當選為總統,第二共和國宣告成立,決定從1990年開始實行多黨制。尼日為期15年的無憲法、無議會、無政黨的軍政權時代遂告結束。1991年7月30日,最高國民大會宣布解散議會,決定國家進入15個月過渡期,由共和國最高委員會代替立法機構。
1993年2月,過渡政權按期組織第三共和國大選,馬哈曼·奧斯曼當選為總統,組成首屆民選政府。由於政權內部紛爭不斷,黨派矛盾尖銳複雜,尼日政壇危機不斷,國家機構幾陷癱瘓。
1996年1月,武裝部隊參謀長邁納薩拉發動政變推翻奧斯曼政權,組成“全國拯救委員會”和過渡政府,宣布廢止憲法。5月份,軍政權召開“全國論壇”會,通過新憲法,解除黨禁。7月舉行總統選舉,邁納薩拉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參選並當選總統,成立第四共和國。
1999年4月9日,尼日發生軍事政變,邁納薩拉總統遇刺身亡,國民議會解散。同年7月18日,全民公決通過新憲法。10月,尼日舉行立法和總統選舉,坦賈·馬馬杜當選為第五共和國總統。
第五共和國第一屆議會於1999年12月24日成立,由83名議員組成,議長為馬哈曼·奧斯曼。
地位
尼日由一院制國民議會獨立行使立法權,其成員稱議員。
[議會與總統關係]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共和國最高行政首腦兼武裝部隊最高指揮。總統從多數派提名的3位候選人中選擇一人任命為總理。多數派指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總統可以與議會直接對話,或通過議長宣讀總統咨文與議會進行溝通,總統咨文不得提交討論。總統應在國民議會議長移交法律15天后頒布法律。如國民議會宣布情況緊急,此期限可以縮短至5天。在頒法期滿前,總統可以就法律或某些法律條款,據理要求議會二次審議,議會不能拒絕二次審議。在徵詢國民議會和憲法法院院長的意見後,總統可以將他認為有必要同人民直接磋商的法案交由全民公決。經與總理和議長磋商後,總統可以宣布解散議會。因逝世、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造成總統缺位時,由國民議會議長臨時代行總統職權。
[議會與政府關係]議會投票表決通過法律和批准稅收,依法投票表決財政法法案,宣戰和向外國派遣部隊須經議會批准。議會監督政府工作。議會成員個人或集體有權請求質詢總理或任何內閣成員,議會成員同樣有權通過書面或口頭提問的方式,獲取政府管理方面的檔案和工作信息。經內閣會議討論後,總理應根據政府工作計畫,或可能的總政策聲明,對議會承擔政府責任。議會通過表決不信任案的方式追究政府責任。政府和國民議會成員同等擁有法律提案權。議會應向總統和政府通報其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日程。
[議會與憲法法院關係]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司法權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以及依據憲法成立的法院和法庭行使。憲法法院負責對憲法條款作出解釋,負責監督全民公決、總統選舉、立法選舉以及地方選舉的合法性、透明性和真實性,負責裁決選舉爭議並宣布最終選舉結果。議會內部章程在實施前,均應提交憲法法院裁定是否符合憲法。同樣,在法律頒布之前,總統、議長或十分之一的議員有權要求憲法法院審查法律的合憲性。當總統、議長或五分之一的議員提出要求時,憲法法院應對憲法的解釋給出意見。
選舉與產生
尼議會實行一院制,稱國民議會,成員稱議員,共設113個議席。議員通過普遍、自由、直接、平等、秘密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尼現行選舉法於1999年9月制定,先後經過6次修改補充。議員選舉採取的是混合選舉制度,即單選區的多數投票制和多選區的比例代表制。全國選舉獨立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監督選舉。
凡年滿18周歲,擁有完全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尼日公民,均享有選舉權。但下列人員不享有選舉權:1.罪犯;2.被判處1年以上監禁者;3.被缺席判刑者;4.欺詐破產者;5.被拘留和剝奪權利者。
凡年滿25周歲,擁有完全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尼日公民,均享有被選舉權。但上述五類不享有選舉權的人員,同樣不享有被選舉權。此外,政府成員、大使、法官、憲法法院成員、最高新聞委員會成員、全國選舉獨立委員會成員、傳統首領以及軍隊、憲兵、警察等人員,除非辭職,否則不得參選。
候選人註冊時,應提交一份經過認證的聲明書,上載姓名、出生日期、職業、常住地址,非獨立候選人還須說明所屬黨派,並隨附國籍證明、出生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常住地址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政黨或黨團證明等檔案。候選人還須交納10萬非郎(約合200美元)押金。此外,獨立候選人還須獲得所代表選區1%的登記選民同意。
職權
尼屬半總統制國家,國民議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主要職能有:立法職能、監督政府職能和特殊司法職能。
立法指議會表決通過法律和稅制,議會還與政府共同享有起草法案的權利,內閣會議通過的法案必須由議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議員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詢問獲得所有有關政府管理工作的信息來監督政府。議會內部可以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或監督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收集被調查事件的相關信息,並將結論上報議會。監督委員會檢查國家公務行為和國有企業的財政和技術管理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報告議會。議會還可以通過不信任案來彈劾政府,不信任案得到十分之一的議員簽署即可被議會受理,不信任案如得到超過半數議員支持則被通過,不信任案的通過將導致政府倒台。新任總理應向議會宣誓,新任政府上台時向議會提交施政總綱。議會還可以通過否定政府的施政總綱使政府倒台。
特殊司法職能通過國民議會最高司法法院履行。最高司法法院可以審判在履行職務中違法犯罪的政府成員,但危害國家安全罪除外。議會通過三分之二的議員表決同意可以起訴總統,通過簡單多數表決同意可以起訴政府成員。
此外,議會是唯一有權宣戰及批准向外國派遣軍隊的機構,唯一能夠授權總統宣布超過15天的緊急狀態和戒嚴的機構,唯一和人民同享修改憲法的權利的機構。人民通過全民公決修改憲法,議會經四分之三的議員表決同意提出憲法修正案,經五分之四的議員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
組織結構
[議長]議長在常設局協助下領導議會。議長從禮賓順序上是國家二號人物,位居共和國總統之後。在總統死亡、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議長臨時代行國家元首的職權。議長由國民議會常設局選舉產生,任期與議會任期相同。
議長的主要職責包括:1.組織國民議會的日常事務,如召集會議、組織討論、審查設立委員會的要求和決定委員會的設立等;2.主持國民議會的會議,包括宣布會議的開始、休會和結束,確保憲法和國民議會有關規定得到遵守,採取必要的紀律措施確定會議上發言名單,要求進行表決,檢查法定人數等;3.決定國民議會的開支(但國民議會的預算由秘書長領導的技術服務機構和總務主任辦公室負責建立);4.在與常設局協商後,決定議會工作機構人員的僱傭和提升;5.根據常設局的建議,任命秘書;6.投票權。某些決定的作出必須聽取議長的意見,如議會的解散。
[全體會議]國民議會每年召開兩次例行會議。第一次會議從3月份開始,最長可持續90天;第二次會議從10月份開始,但不超過60天,10月份的第二次會議主要任務是討論財政預算。應總理或者五分之二以上議員的要求可以由議長召集特別會議,會期不超過15天。
[常設局]常設局在尼國民議會中具有重要地位,組織並指導國民議會所有的工作。常設局由11名成員組成,分別是議長、4名副議長、4名秘書和2名總務主任。國民議會議長的選舉在整個任期內有效;其他常設局成員則在每年第一次例會召開時進行選舉。只有取得絕對多數的支持,才能進入常設局,如果沒有候選人在前兩輪選舉中獲得絕對多數,則必須進行第三輪選舉,在第三輪選舉中獲得簡單多數即可。國民議會常設局代表國民議會負責對內對外聯繫,同時常設局要保證國民議會程式規則的遵守。常設局會議由議長負責召集,常設局集體行使職權。
[專門委員會]國民議會設有財經、國防安全、社會文化事務、外交、經濟計畫、農村發展與環境、機構與其他事務等7個專門委員會。根據規定,法律等草案首先交付其中的一個專門委員會進行討論。同時,根據需要還可成立特別事務委員會,處理不屬於專門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事務。每個專門委員會由16名議員組成,每位議員必須是某一委員會的成員。
會議制度
憲法規定:議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第一次會議在三月的第一周召開,會期不得超過90天。第二次會議又稱預算會議,在10月的第一周召開,會期不得超過60天。法定出席人數應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席。一般性討論後進行投票表決,簡單多數表決同意通過法案。
根據總理或五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要求,議長根據既定的日程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需總統簽署法令來開幕或閉幕,會議不得超過15天。總統可以召開議會特別會議。除特殊情況外,議會會議公開。
立法程式
議會與政府共同享有起草法案的權利。內閣會議通過的法案必須由議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議會批准政府法案的程式,以財政預決算法案的批准程式為例:財政法案一般由政府事先提交給議會常設局,待預算會議開幕後,法案立即被轉到議會財政委員會進行詳細審查。其他委員會參與審查相關機構和部委的預決算部分,並將意見反饋給財經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其他各委員會共同確定向議會提交討論法案的日程。通過時,法案由財長向全體議員大會正式提交。通過程式如下:財經委員會主席發言;財經委員會總報告人提交審查報告;政府代表發言;一般性討論後進行投票表決,簡單多數表決同意通過法案。財政法案的修改應在議會黨團主席會議確定的期限內向常設局提交。其他法案的通過程式與財政法案的通過程式類似,一般首先通過常設局轉交給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討論,由專門委員會向全體會議提交討論和表決,簡單多數即獲得通過。
議員制度
議員是國家的代表,由全民選舉直接產生。競選議員的候選人資格和議員選舉的有效性由憲法法院裁定。議員的人數、津貼、被選資格條件、不能被選和不能兼任制度、投票方式等由法律規定。議員的表決權是個人權利。然而,當議員因病、因執行議會或政府授予的委託或任務或因服兵役而缺席時,允許委託他人投票表決。在每次投票表決中,任何人的投票委託不得超過一人次。議會任期期間,議員不得退出議員團,不管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政黨名義註冊的。議會任期期間,議員退黨或被開除出黨時,其議席由候補議員替補。議員享受議會豁免權,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持外交護照。議員在履行職責發表言論或投票時不能被起訴、搜查、逮捕、監禁或審判。除非現行犯罪,未經議會同意,會議期間不得起訴或逮捕任何議員。同樣,除非現行犯罪,未經議會常設局同意,休會期間不得逮捕任何議員。議員發有議員證、圓形徽章和綬帶。在共和國節日典禮時議員有權身披國旗綬帶。
議員大部分來自國家行政幹部、各級教研人員和工程師、機關幹部和國有公司的幹部。也有一些來自經濟部門,包括公司經理、企業負責人、商人以及其他自由職業代表,如會計師、律師等。另有一些議員曾擔任政府部長。議員必須在議會黨團、總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秘書處技術小組中活動。
辦事機構
議會辦事機構主要由直屬議長領導的秘書長管轄,下設行政技術部門主要有:行政人事局、財務金融局、議員監督與司法局、檔案局、議會間關係與禮賓局等。另外,還設有議會辦公廳主任辦公室、4位副議長辦公室、2位總務主任辦公室、最高司法法院院長辦公室和副院長辦公室。
對外交往
加強議會外交,擴大外交領域,促進國際合作,是尼國民議會一項重要任務。議會獨立處理對外交往事務,具體事項由國民議會外交委員會負責。有關出訪事宜由辦公廳報請議長批准。議會經費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撥款。每年由議會自行編制財政預算,經國民議會財經委員會審議確定後編入財政法法案,財政部定期向議會提供用於執行議會預算的必要資金。
議會中針對不同地區和國家分別成立友好小組,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但開展工作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