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場徵收

就場徵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生產的應稅產品,僅就產制環節徵收稅款的一種稅收徵收方法。就場徵收屬於稅收源泉控制徵收方法之一。全國解放後,鹽稅在很長時期內採用這種徵收方法。這種徵收方法,目前在鹽稅徵收管理中仍然適用。

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提出了 “從量核定、就場徵收,稅不重征”的原則,其中所說的“就場徵收”,就是指對原鹽的徵稅,實行源泉控制,在原鹽出場或公收單位調撥銷售時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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