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比亞共和國憲法

尚比亞共和國憲法是尚比亞共和國制定過兩部憲法。第一部制定於1964年5月,根據1963年11月英國公布的北羅得西亞自治憲法修訂而成。1973年通過第二部憲法,共12章138條。憲法規定,尚比亞是一黨制國家,聯合民族獨立黨是尚比亞唯一合法政黨。黨中央委員會為國家決策機構。黨的主席是當然的,唯一的國家總統候選人。總統經無計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國家最高權力歸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

在總統負責制下實施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制。總統在行使其法定權力時,可以根據自已的判斷行事,而不受他人約束。總統可在任何時間根據情況解散議會。如總統不在或因病或由其他原因暫時離任時,由黨的總書記代行總統職權。如果總統死亡、辭職或因其他原因停職時;在其職位空缺之日起3個月內,舉行總統選舉。國民議會為尚比亞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其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審議選舉法,批准國際條約,制定預算,通過決算等。各項法令經國民議會通過並由總統批准後生效。議長由議會從非議員中選舉產生,副議長由議會從不擔任政府職務的議員中選舉產生。國民議會每屆任期5年。政府實行總統內閣制。內閣成員包括總理、各部部長以及各省負責人,黨的總書記是當然內閣成員。總理由總統從議員中任命。各部部長、國防部長由總統經與總理協商,從議員中任命。內閣負責在有關政府的政策和總統可能提交給它的其它事務方面對總統起諮詢作用。司法機構由抗訴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組成。抗訴法院是國家的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直接任命。總檢察長是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由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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