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王訔誹謗案,發生於138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尚書王訔誹謗案
- 發生時間:1385年
- 發生地點:山西洪洞縣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七年至十八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七年至十八年(公元1384—1385年)間。山西洪洞縣姚小五妻史靈芝,系有夫婦人,已生男女三人,被軍人唐閏山於兵部朦朧告取妻室。兵部給與勘合,讓洪洞縣將唐閏山家屬起赴鎮江完聚。方起之時,本夫告縣,不系軍人唐閏山妻室。本縣明知非理,不行與民辨明,擒拿奸詐之徒,推稱內府勘合不敢擅違。“刑部尚書王訔,將史靈芝並本夫及妄取軍屬姦夫,盡行提取在部,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為妻之罪,又不問鄉貫同否,前有奸否,卻乃吹毛求疵,詢問出史靈芝三歲時,曾定與姦夫唐閏山兄為婚,其人未出幼已故。靈芝長成,與姚小五為婚,已生男女三人,王旹尚欲差人原籍,勾取三歲媒合之人,意在動擾良民。”王訔作為刑部尚書,“凡奏刑名,增減情辭,故行出入,每每不當,御史唐鐸按實將欲勾問,而王旹面傷唐鐸,徑引唐則天故事,上侮朝廷,下慢執法之官,。其詞曰:‘你入我罪,久後少不得請公入瓮’”朱元璋過問此案,認為:“刑部尚書王訔,持五刑以弼教,欝所習者,先聖之道;乃其行也,不體先聖之教,縱奸頑之志,欝良善之心,懷暴誹謗,惟在沽名。”並將王訔處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