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團體是少年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一種以非道德的、反社會的並形成了自已所固有價值觀念與生活方式為主要行為特徵的犯罪形態。對於少年犯罪團體的行為特徵,美國心理學家科恩最初使用了“違法行為文化”這一概念。他認為,少年違法(犯罪)團體的行為主要在於非功剝性。即多數的違法團體行為的少年並不是作為謀生的手段,而是以其行為本身作為目的。這種不被利益所糾纏,即所謂非功利性的目的是少年違法(犯罪)團體行為的主要特徵。此外,衝動性快樂主義,使他人發生困難的破壞主義,反對一切並想打破一切規章制度的否定主義等,也是少年違法(犯罪)團體行為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