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權力

小微權力

農村“小微權力”是指村級組織及村幹部依法依規享有的村級重大決策、重大活動、重大項目以及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等村務管理服務權力。

如今,村主任等基層幹部成為腐敗的高發群體。公開資料顯示,在全國查處的基層違法違紀案件中,村幹部腐敗案占比七成以上,由村幹部腐敗引發的民眾信訪和越級上訪,占農村信訪總量五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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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類型

權力濫用
忍了近10年,村民陳凱(化名)決定舉報村支書丁某。
1997年8月,沙洋縣原蛟尾鎮政府與本鎮下轄的原大廟村村委會簽訂契約,將由蛟尾鎮經管的赤眼湖使用權下放給大廟村,使用時間為1998年起至2013年,為期15年。當年12月底,時任大廟村黨支部書記丁某、村主任梁某決定將赤眼湖使用權發包給村民陳凱,承包期15年。
2000年,丁某與他人合夥從陳凱手中反租赤眼湖水面養殖螃蟹,不曾想年底竟虧了本。在與陳凱結算租賃費時,丁某稱自己虧了本,連過年的錢都沒有了。陳凱覺得,自己能承包到赤眼湖全靠丁某幫忙,以後還要繼續靠他支持,當場表示給其兩萬元過年費。當年春節前,陳凱如約將兩萬元過年費交給丁某,丁收下後用於過年和其他個人生活開支。
此後幾年,丁某先後多次找陳凱索賄。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間,丁某累計收受和索要陳凱賄賂5萬餘元。丁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無獨有偶,沙洋縣五里舖鎮左冢村原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劉某,同樣因把權力當成“自留地”而獲刑。
窩案頻發
小微權力腐敗,往往是團伙作案,查處一個,牽出一窩。
沙洋縣拾回橋鎮馬新村原黨支部書記周某明貪污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當村幹部很辛苦,我們每個幹部虛報十幾畝糧食種植面積,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補貼一下。”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與村會計全某華、村委會副主任楊某權、婦聯主任徐某榮等人開會後,周某明提出建議。全某華等人對提議表示認可。事後,周某明、全某華、楊某權、徐某榮4人分別實施了虛報糧食種植面積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的行為。
經查,從2006年至2014年,4人總計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3.49萬元,悉數用於個人開支。
長期貪腐
時間跨度長,隱蔽性強,是小微權力貪腐的又一典型特徵。
近年來,沙洋縣人民檢察院查處小微權力犯罪案件數逐年增加。記者注意到,村幹部們的貪腐時間短則幾年、長則十幾年。
從會計到村支書,姚某宏任性用權長達11年。
金額上升
儘管貪腐時間長,但就多數小微權力犯罪案件而言,涉案金額並不高。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小官巨貪”趨勢變得愈加明顯。
“以往可能是幾千、幾萬元,現在是幾十萬、上百萬元。”劉瑋說。

加強監管

劉瑋說,村幹部們是各級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國家糧食補貼、退耕還林補助、扶貧資金申報等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政策都得通過基層組織落地落實,村幹部們執行打了折扣,直接損害的是國家形象。
“我們近幾年辦理的貪腐案件中,村幹部等小微權力貪腐占比達70%。”劉瑋說,對於老百姓而言,有關部門打了多少“老虎”或許僅僅是飯後閒談,而拍了多少“蒼蠅”則是切實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
劉瑋直言,現實中,村幹部之間相互打掩護是常態,有的地方政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覺得基層幹部工作比較辛苦,給點補貼也是應該的,變相成了村幹部貪腐的“保護傘”。
村幹部職務雖小,卻往往事關大局。
在劉瑋看來,打擊基層貪腐任重道遠,只有進一步扎牢制度籠子,加強對村幹部監管力度,同時加大政策及普法宣傳力度,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暢通舉報渠道,才能真正讓小微權力貪腐無所遁形。

社會評論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與那些高高在上的“大老虎”相比,這些基層的“小蒼蠅”、民眾身邊的“小螻蟻”,手中之權微乎其微、貪占金額更是微不足道,對其扣上一頂蠶食民眾利益的“帽子”,想必不少黨員幹部會覺得委屈。其實不然,“蒼蠅”雖小,同樣關係人心向背;權力雖微,依然關乎公平公信;基層雖低,更加影響執政根基。防漏一個,會損害一方民眾利益;疏忽一時,必帶壞一地風氣。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發生在民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鐵律禁令年年發,整治措施時時有,可不正之風總是反彈回潮、腐敗問題也易發多發,說到底,還是對“小微權力”約束不到位、監管不全面、問責不給力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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