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會審要犯機構之合稱,相對於“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 基本介紹 中文名:小三法司外文名:小三法司Our mistress method時期:清朝相對: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清朝會審要犯機構之合稱,相對於“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關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與刑部承辦會審,此三者即為小三法司。會審後各以供詞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會審。此制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