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經紀人

導師經紀人是指與培訓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諮詢、輔導、企業內訓、EAP等培訓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經紀人,是2009年以來在一線城市興起的新興職業,專為對團體及個人做諮詢的導師服務,部分經紀人同時兼顧導師助理甚至助教的角色,在諮詢者與被諮詢者之間形成一個密集的關係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導師經紀人
  • 簡介:近年來國際文化交流的深入
  • 詞性:名詞
  • 分類:職業
  • 興起時間 :2009年
英文釋義,未來趨勢,經濟收入,佣金的種類,佣金的支付,

英文釋義

1.經紀人agency broker或IB
2.經紀人broker

未來趨勢

隨著近年來國際文化交流的深入以及中國文化產業的迅速發展,在全球範圍內,文化產業及培訓行業已經成為21世紀最有發展前景和最具市場潛力的新行業,導師經紀人也成為國際上公認的“金領職業”。培養專業的導師經紀人,已經成為中國培訓行業得以持續發展的大勢所趨。

經濟收入

佣金是經紀收入的唯一來源,其性質是勞動收入,經營收入和風險收入的綜合體。它是對經紀人開展經紀活動時付出的勞動、花費的資金和承擔的風險的總的回報。國家保護經紀人從事合法經紀活動並取得佣金的權利。

佣金的種類

佣金可分為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法定佣金是指經紀人從事特定經紀業務時按照國家對特定經紀業務規定的佣金標準獲得的佣金。法定佣金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各方都必須接受,不得高於或低於法定佣金。自由佣金是指經紀人與委託人協商確定的佣金,自由佣金一經確定並寫入契約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違約者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佣金的支付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佣金的支付時間由經紀人與委託人自行約定,可以經經紀成功後支付,也可提前支付。經紀人在簽訂經紀契約時,應將佣金的數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中介不成功時的中介費用的負擔等明確寫入契約。經紀人收取佣金時應當開具發票,並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經紀人為了防止佣金被“甩”,可以在簽訂契約時預收部分佣金或費用,也可與委託人簽訂“專有經紀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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