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程式

對質程式是行政機關準備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處理時,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答辯的程式。在這種程式中,行政機關負擔兩方面的義務:行政機關如果不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決定,必須要求當事人以書面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辯護。行政機關必須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聽取全部有關人士的意見,不限於作為行政決定客體的當事人的意見。

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決定時,必須在收到請求時給予收據,指出承辦該案的公務員或機關,指出若干時間內不作回答可以視為拒絕或接受,對於拒絕的決定有何申訴途徑,當事人的請求是否缺乏必要的檔案。如未給予收據並指出上述情況,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回答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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