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基金(counterpart funds)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迫使接受美援國家用本國貨幣設立的同援款等值的基金。根據美國“共同安全法”和“對外援助法”,凡接受美國贈子的非軍用(包括“防禦支持”)物資和勞務的國家,必須以等值的當地貨幣存入一項稱為“對等基金”的特別帳戶,其中5%歸美國政府使用(多數用於美國駐外官員的薪金和行政開支以及美國海外研究人員的基金一一富布賴特基金),其餘95%由受援國使用,但須經美國批准。以後又規定美國自用部分增為10%,受援國使用部分只能供軍事和國防經濟重要設施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