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文化部以文港澳台發〔2013〕34號印發《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扶持領域、項目要求、申報程式、審核程式、經費管理和使用、結項考核7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5日
- 印發單位:文化部
- 發文字號:文港澳台發〔2013〕34號
基本信息,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扶持領域,第三章 項目要求,第四章申報程式,第五章 審核程式,第六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第七章 結項考核,
基本信息
文化部關於印發《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港澳台發〔201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
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內地與港澳地區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為適應新時期對港澳工作的需要,加強對港澳文化工作“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部直(直屬單位)”合作機制建設,統籌全國文化資源,形成對港澳文化工作合力,特制訂《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將同時在文化部入口網站上公布,申請單位可直接下載《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 。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將初審合格後的申報材料於2013年9月30日前報送至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7月15日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形勢下對港澳工作的戰略部署和總體要求,統籌全國文化資源,形成對港澳文化工作合力,文化部將在全國範圍內篩選“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為此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扶持領域
第三條 鼓勵全國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圍繞中央對港澳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各自的文化資源和人才優勢,自主策劃和實施思想內涵豐富、藝術質量上乘、時代特色鮮明、符合港澳社會需求的文化項目,包括:
1.演出展覽。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創作和推動一批製作精良、經過市場檢驗的演出、展覽項目,進入港澳重要藝術節、主流場館及商業渠道。
2.人員交流。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發揮人文資源優勢,通過考察、參觀、訪問等多種形式,加強與港澳文化界人士、青少年和基層民眾的溝通與交流,使其全面、公正、客觀地認識內地的文化建設和發展情況。
3.人才合作。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發揮文化專業人才的優勢,促進人才的雙向交流,鼓勵開展合作策劃、共同創作、聯合演出,攜手打造藝術精品。
4.產業貿易。鼓勵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利用港澳在管理、區位、人才、經驗等方面的優勢,開展在文化貿易、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等領域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推動中華文化產品走出去。
第三章 項目要求
第四條 項目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目標和方案。項目目標應緊緊圍繞中央和文化部對港澳工作的重點,結合各地方、各部門和港澳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2.質量和內涵。項目內容力求內涵豐富、創意新穎、藝術表現力強,要在突出傳統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同時,積極融入新鮮元素、反映時代特點,展現內地當代文化藝術成就。
3.效益和影響。項目策劃要講求實效,增強活動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響力,擴大社會和民眾的關注度和參與度,在講求社會效益的同時提升經濟效益。
4.形式和方法。項目形式上要尊重當地欣賞習慣,針對客群群體的不同特點,採用對方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交流合作。在工作方法上,積極嘗試新的思路和辦法,努力開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推動市場化、商業化運作。
5.宣傳和推廣。項目推廣上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港澳地區主流媒體合作,力求實現平面、廣播電視、移動等各類媒體的全方位覆蓋,尤其重視在網路、手機等新媒體上的宣傳作用,有效擴大活動效果。
第四章申報程式
第五條 文化部將於每年5月30日前在文化部入口網站上發布第二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通知及報表。各地方文化廳(局)負責將該通知轉發給本轄區內的各級文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文化單位。
第六條 各申請單位於公告發布之日起可登入文化部網站,下載《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按要求認真填報後於8月30日前向各地方文化廳(局)申報。各地方文化廳(局)負責初審選優並於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統一報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
第七條 申報材料:
各地方文化廳(局)向文化部提交關於申報重點項目的請示,同時附上對所報項目及其申請單位的初審評議及下列材料:
1.由申報單位簽字蓋章的《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2.完整詳細、可操作性強的活動方案。
3.港澳合作方邀請函、雙方協定書或契約。
4.項目預算表。
第五章 審核程式
第八條 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將對申報材料匯總後組織專家進行統籌研究,於每年11月30日前確定《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並在文化部網站上公示後正式立項。
第九條 重點項目一經立項,其申報表、活動方案等相關材料即成為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協定,申報單位必須嚴格履行,活動內容不得違背該協定。
第六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經費實行“專項核定、分期支付、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的原則,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在確定年度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的同時,提出對各申報項目的扶持金額;文化部財務司將對項目扶持金額、預算開支範圍、有關費用標準等進行審核。重點項目扶持金額一次核定,視額度分期撥付,超支不補:
1.扶持總額2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20萬),於正式立項後60天內,一次性撥付予各地方文化廳(局)。
2.扶持總額2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20萬),分兩期撥付。首期經費不高於總額的80%,餘款待結項考核合格後撥付。
第十二條 重點項目扶持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赴港澳出訪項目的創作費用、策展費用、製作費用和推介費用等。
2.人員往返港澳旅費、展品、道具等的運輸費用。
3.港澳來訪項目的內地接待費用等。
4.展品、道具等的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各地方文化廳(局)在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的指導下,對本轄區內重點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各申報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對扶持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文化部財務司將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助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為促進各地方開展對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撥付的扶持經費不高於項目預算總額的60%。同時,各地方文化廳(局)應為項目爭取地方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不低於
我部扶持經費的50%。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自籌經費由各申報單位管理。
第七章 結項考核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各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活動總結、據實填報的經費決算表和證明地方配套資金到賬的銀行單據複印件。各申報單位經各地方文化廳(局)上報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根據上報檔案進行結項考核。
總結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媒體反映、客群反饋、經驗體會、工作建議等,並附上相關的當地採訪報導、照片、觀眾調查問卷統計、音頻、視頻等材料。
第十七條 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將適時派人監督、檢查活動效果,並適時委託專業機構評估活動的質量和影響。已批准的項目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報文化部審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化部港澳台辦公室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該申報單位三年內的申報資格,情節嚴重者將追回全部資助經費,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對於評估未達要求或延遲上報、不報總結及決算的;
2.弄虛作假申報重點項目扶持的;
3.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4.截留、挪用和擠占資助經費的;
5.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或申請單位曾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不予扶持。
第十九條 對於活動規模變化較大、延期或不能舉辦的項目,各地方文化廳(局)應提前30天正式來函說明原因。項目因故取消或推遲執行3個月以上,應全額退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