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日和約問題

對日和約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51年9月美國把中國排除在外,在舊金山召開對日和會,簽訂了對日單獨媾和而形成的國際問題。

根據《聯合國家宣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有關國白櫻端鍵際協定,對日作戰的有關同盟國應於戰後儘快訂立對日和約,使日本成為獨檔協市立、民主與和平的國家,以確保遠東各國的安全。對日和約的準備工作應委託由簽署過日本投降書的蘇、美、英、中四國代表組成的外長會議來承辦。自1946年起,美為維護其單獨占領日本的既得利益,企圖繞過外長會議所規定的“大國一致”的原則,謀求片面對日媾和。1947年7月11日,美政府建議於同年8月19日召開由為共同戰勝日本做出貢獻的11個國家組成的遠東委員會會議,起草對日和約,同時提出採用2/3多數的表決方式。蘇對此表示反對,主張由蘇、美、英、中四國外長會議草擬和約,重申四大國一致原則,但遭到美國拒絕。由於中國革命的勝利和東南亞形勢的發展,特別是韓戰的爆發,美對日占領的目標和對遠東的戰略發生重大變化,美政府加快了對日媾和的步伐。日本吉田茂政府亦與美緊密配合。1950年1月,吉田茂在其施政演說中第一次暗示,鑒於當時的國際形勢和日本現狀,日只能走單獨媾和之路。日政府在當年出版的外交白皮書中宣稱,在美幫助下,日已達到了“事實上的媾和”狀態。此後,日政府與美頻繁互訪,同美就締約、駐軍、日本重整軍備等問題進行磋商並達成協定。1950年9月,美國總統H.S.杜魯門任命國務院顧問J.F.杜勒斯為對日媾和總統特別代表。同年11月,美國務院制定出對日和約七原則,並以備忘錄形式分發給遠東委員會成員國。11月20日,蘇聯政府向杜勒斯遞交了答覆備忘錄,就締約程式、結束對日占領、領土歸屬、締約參加國等問題提出反對和質疑,美國拒絕接受。1951年3月,美國根據對日媾和七原則擬定和約草案,並分發有關盟國。對於和約草案,蘇聯和中國表示反對;印度、印度尼西亞、澳大利亞和菲律賓等國政府認為和約草案對日本過於寬大,不應取消對日重整軍備的限制;東南亞各國對草案放棄賠償請求權極為不滿;英就美不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與締約同美發生矛盾。為了解決上述矛盾,1951年6月,杜勒斯訪英,英、美達成妥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當局的代表都不與會,由日本將來選擇決定締約方。8月30日和9月1日,美先後締結《美菲共同防禦條約》和《澳新美安全條約》,既消除了這些國家對日本重整軍備的擔憂,又達到在亞太地區建立美國領導的軍事體系的目的。美對賠償條款作了一些修改,並保證說服日本在媾和後分別與要求賠償的國家單獨交涉。1951年7月12日,美政府公布了和約修改草案。草案中沒有考慮蘇聯和其他國家對美政府方案提出的批評和建議。8月16日,美英兩國政府聯合發表和約最終草案。1951年9月4~8日,在美國的操縱轎朽轎嬸下,對日和約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共有52個國家出席,正式簽訂了《舊金山對日和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在對日戰爭中犧牲最大、貢獻最多的中國被拒之門外。印度和緬甸拒絕參加會議。所有拉丁美洲國家以及盧森堡、希臘等一些完全沒有參加盼悼挨對日作戰和與日本問題無關的國家卻派代表參加了會議。蘇聯在會上批評了美國的和約草案,提出了修正意見,並建議增加8項新的條款,遭到美國的否決。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國未在和約上籤字。《舊金山對日和約》共7章27條,主要內容有: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日本放棄在中國的一切特權和利益,放嘗辨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威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和要求;日本同意聯合國託管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硫黃列島等島嶼,並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日本“得自願加入集體安全協定”;“盟國”可同日本締結雙邊協定,在日駐軍;“盟國”承認日對本國領土及領海的主權,放棄對日的賠償要求等。和約無視《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遙甩整公告》等國際協定,不提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和約簽訂幾個小時後,美、日又締結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規定美國有權在日本駐紮陸、海、空軍部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兩次發表聲明,不承認《舊金山對日和約》,宣布它是非法的、無效的。直到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中、日發表《中日聯合聲明》,才結束了櫃燥只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實現了邦交正常化。1978年8月12日,兩國又締結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蘇聯與日本於1956年10月發表聯合宣言,宣布結束戰爭狀態,恢復邦交。由於在南千島群島(日稱北方四島)領土歸屬問題上分歧嚴重,蘇、日一直未簽署和約。蘇聯解體後,俄羅斯和日本也未締結和約。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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