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船舶進口有關事項的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船舶進口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02年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對外貿易部
【發布文號】外經貿部公告2001年第38號
【發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3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特制定《關於船舶進口有關事項的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關於船舶進口有關事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現將船舶進口管理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進口船舶,須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二、申請進口船舶,申請單位需申報下列材料:
(一)申請進口報告;
(二)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一式兩份;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有關項目的批覆複印件。
三、申請進口船舶的程式為:申請進口單位持本規定要求提交的申報材料,經所在地區外經貿主管機構辦理轉報,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申請辦理批准進口手續。外經貿部在30天內審核並決定是否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或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驗放。
四、申請進口舊船舶,申請單位須對擬進口船舶進行技術性能檢驗,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對擬進口船舶進行船檢,必要時,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門簽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申請單位在申請進口舊船舶時,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開具的《舊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附1)或《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附2),各類舊船舶船齡的限制年限詳見《舊船舶船齡目錄》(附3)。
五、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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