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的若干規定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1.02.22由外經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2月22日
  • 頒布單位:外經貿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0〕70號)的要求,對出口商品加強協調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的目的是貫徹治理整頓、深化改革方針,充分發揮主營出口渠道作用,調動各類外貿企業的積極性,做到聯合統一對外,建立起健康的外貿經營秩序,從而有利於擴大出口、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協調管理的內容包括:在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出口計畫、配額的前提下,協調好出口商品的收購價格、外銷價格、出口國別及地區市場的安排、客戶管理、出口商標使用等,以及關於國外反傾銷的應訴組織工作。
三、各專業總公司、進出口商會根據經營及工作範圍不同,對不同類出口商品,採取下列協調管理形式:
(一)第一類出口商品(共21種)
1.對由一家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聯合經營、統一成交的商品,由該總公司制定統一經營方案,統一管理,並報部備案。
2.對專業總公司交叉經營的商品,由相應的進出口商會組織有關專業總公司共同研究制定經營協調方案,報經貿部審批。
(二)第二類出口商品(共72種)
1.由單一專業總公司系統經營的商品,該專業總公司負責全面協調管理並組織主要口岸成立該商品(或大類商品)的協調小組,由總公司任組長,負責日常工作。
2.對專業總公司系統交叉經營的商品,經貿部授權相應的進出口商會成立協調小組進行協調管理,制定協調方案。
協調方案須報部備案或審批下達。
(三)第三類出口商品
對第三類出口商品,各進出口商會根據行業分工進行協調管理,制定分商品(或大類商品)的協調方案。對經營單位多、交易量大、易發生混亂、國內外市場相對敏感的商品,要重點加強管理。
(四)要充分利用廣交會做好各類出口商品的協調管理工作。
四、經貿部對出口協調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對協調中的重大爭議實施裁決,對嚴重違反本規定和其它有關管理規定、不服從協調管理的單位給予處罰。
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地經貿廳委、外貿局,負責對本地區出口商品的協調管理實施監督、檢查,並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專業總公司和進出口商會的協調管理工作。
專業總公司、進出口商會在對有關商品的協調管理中,應本著為被協調的經營單位提供服務、秉公辦事的原則,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協調方案的實施,有權要求被協調管理的各經營單位報送必要的檔案、資料,有權對所協調商品的出口計畫和配額分配、出口許可證發放提出建議。
五、各級各類外貿工貿企業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服從有關專業總公司或進出口商會的協調管理,接受檢查和監督;對協調管理中的問題,有權提出不同意見,或向上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但在裁定前,須按已定的協調方案執行。
六、對拒不服從協調管理的單位,負責協調工作的有關專業總公司或商會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報請經貿部予以緩發、停發出口許可證,減少出口計畫和配額,暫停或取消出口經營權等項處罰。
七、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協調管理,由有關總公司或商會商洽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按國家法律、法規,具體實施。
八、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由經貿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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