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文化交流管理規定

對外文化交流管理規定是指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開展涉外文化交流活動的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文化交流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吉林省政府
一、工作程式
涉外文化交流是指中國與外國間開展的各類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雜技、馬戲、動物表演、魔術、木偶、皮影、民間文藝表演、服裝、時裝表演、武術及氣功演出;各類美術、工藝美術、民間美術、攝影(圖片)、書法、碑貼、篆刻、古代和傳統服飾藝術收藏品和專題性文化藝術展覽等交流活動。申請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項目實施前3個月一式5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全部附屬檔案。包括主辦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及背景資料:涉外表(展)演活動團組的名稱、簡介、人員名單;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場次表(展)演目錄、經費來源及費用支付方式;全部節目錄像帶、展品照片及文字說明。
(三)如系出國項目,還須提交外方邀請函和雙方草簽的意向書。
(四)如系涉外商業和有償文化藝術表(展)演活動還須提交外方經紀機構資信證明及意向書。意向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的國別、名稱及所在地;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團組人員;表(展)演場次;往返國際旅費、運費、保險金、當地食宿交通費、醫療費、演出及展覽場地費、勞務費、宣傳費和生活零用費的負擔責任;價格、報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辦法;違約索賠等條款。省文化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有效報件後,將申請項目報文化部和省外辦審批。收有關部門的書面審批意見後,3日內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單位和個人。
二、政策、法規依據
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規定》
三、工作機構
省文化廳辦公室(外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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