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海上發生油污事故進行乾渉國際公約簡稱《公法公約》,1969年11月29日在布魯塞爾簽署,1975年5月6日生效,共17條和1個附屬檔案。目的是使沿岸國在其海洋或海岸線附近發生油污危險時,有權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是規定沿岸國為了防污目的在領海外對他國船隻(不包括軍艦和政府非商業性船隻以及享有國際法上的豁免權的船隻)採取千涉行動的第一個國際公約。
儘管在一定意義上突破了傳統國際法的任何國家不得對公海行使管轄權的原則,但這種干涉行動僅限於臨時的有限的“自助”手段,並不意味國家海洋管轄權的擴大。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承認沿岸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防污主權亦僅限於此,是對此規定的承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