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內比較,屬於同一性質的社會制度的法律的比較。
因為所比較的法律是在同一社會類型之內,故稱對內比較,即“類型內比較”。細分為二,其一,在相同社會制度之內屬於同一法律組(分支或“法系”)的法律比較,如在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制度之內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的法律的相互比較,或者屬於普通法系的英美各國法律的相互比較;在以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制度之內,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的相互比較。其二,在同一社會類型之內屬於不同組的法律體系的法律比較,如大陸法同普通法的比較,前蘇聯法律和東歐人民民主各國法律的比較。在此種比較中,法律的一般原理、一般範疇不會出現由於對立的社會制度而產生的對立。前蘇聯曾長期流行的一種觀點,在社會主義各國法律之間的對內比較的主要任務是發現其共同性,可以互相借鑑,相輔相成;而社會主義各國的法律同資本主義各國的法律(不論大陸法或者普通法)的比較是反比較的,對比導向截然不同,旨在揭露兩者之間的根本差別和對立,藉以論證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和資本主義的腐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