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制度

對價制度

對價是指締約者之間因締約行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損失。對價制度是英國契約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除開蓋章契約之外的一切契約成立的必要前提條件。1875年,“柯里訴米薩”案件中,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對對價做了解釋:“按照法律上的含義,一個有價值的對價就是一方得到某種權利、利益或者好處,或者另一方作出某種刻制、忍受某種損失,承擔某種責任”。所謂對價,就是以自己的諾言去換取對方的諾言,或者說,是為了使對方作出某些有利於自己的行為而以自己對等的行為來作為保證。
對價制度有幾個基本的原則:
1)對價無須相等原則
2)過去的對價無效
3)履行原有的義務不能作為新承諾的對價
4)平內爾原則:即使債權人作出同意用部分欠款來抵消全部欠款的承諾,債權人同樣享有追索餘款的權力
5)不得自食其言原則:一方許諾願意放棄某項權利或者願意承擔某種損失,企圖對雙方的法律關係有所影響,對方確信此承諾並按照此採取了承諾,那么許諾的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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