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權

人的尊嚴與生俱來,如同生命一樣寶貴。作為規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尊嚴權,大多時候和人格權一起使用,稱為人格尊嚴權。事實上兩者是有所區別的。首先,尊嚴權指的是個體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語與非言語的造成個體損失的的權利。此處的損失多指倫理層面的,因各個地區的人文道德有所區別,而又有不同的理解;人格權,一般表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自由權等與人身有關的權利。例如,強迫他人做一些不良的影響社會風化的舉動,則是對他人的尊嚴的侵犯。尊嚴權作為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尊嚴權強調個體性,即與人身相關性強,同時也與環境因素相關。因此,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考慮該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範圍內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如果是,則其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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