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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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學校原稱工讀學校。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就有了工讀學校。“工讀”二字意為半天勞動,半天學習政治理論和文化課。

工讀學校自成立之時,就被社會上很多人誤認為是少管所。為了消除社會的誤解、解除家長的後顧之憂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工讀學校”改為“專門學校”,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沿用了專門學校的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門學校
  • 別名:工讀學校
  • 類型:特殊教育學校
  • 所屬地區:中國
  • 收容: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
學校現狀,相關法律,

學校現狀

根據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調研數據統計,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餘所,當下在建或進入選址階段的專門學校有11所。各地專門學校的招生範圍不盡相同,但年齡一般為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據統計,2021年,各地檢察機關通過與專門學校建立的工作銜接機制,協同有關部門將2159名罪錯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開展矯治教育。

相關法律

第六條 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專門學校。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四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繫,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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