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攝影攝像及採訪器材等設備進出境管理規定》內容摘自原《中國海關通關指南》一書,《中國海關通關實務》(2014年版)在原《中國海關通關指南》的基礎上,更新至“第一篇通關實務第十三章進出境特定物品通關第三節專業攝影攝像及採訪器材等設備進出境通關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業攝影攝像及採訪器材等設備進出境管理規定
- 內容來源:《中國海關通關指南》
- 規定範圍:境外記者和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兩者
- 更新情況:更新為《中國海關通關實務》
境外記者,廣電人員,
境外記者
對境外記者的管理規定
根據境外新聞機構和記者的入境時限、目的、攜帶器材的不同,海關對境外新聞機構和記者的監管,主要分為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外國常駐記者、外國短期採訪記者、香港和澳門記者、台灣記者,以及攜帶特殊管理的採訪器材(設備)的記者。
(一)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外國記者採訪器材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外國常駐新棚機構及常駐記者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外國常駐記者所用採訪器材進出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以下簡稱《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2.外國短期採訪記者
(l)國賓團隨行記者
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等國賓團隨行記者所用採訪器材暫時進境時,須向進境地海關提交中國外交部新聞司出具的“國賓隨行記者器材證明信”及器材清單,以供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國賓代表團訪問結束後,隨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
(2)短期進境能提供保函的記者
①進境手續
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應選擇“申報通道”,填寫申報單,出示記者J-2簽證,提交經海關認可具備出具擔保函資質的單位或經海關認可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擔保函、器材清單,以供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記者應將收到的海關關封妥善保管,憑以辦理採訪器材復運出境手續。
②出境手續
記者出境時,應當向出境地海關出具進境地海關關封。
當記者將從同一日岸出境,在出境地海關驗核並確認採訪器材已全部復運出境後,在原保函上批註簽章,由海關收存辦理後續核銷手續。
當記者將從異地出境時,在出境地海關驗核並確認採訪器材已全部復運出境後,在原保函上批註簽章,並封入關封交還給記者(或出具保函的單位),以供其到原進境地海關辦理保函核銷手續。
(3)短期進境且無法提供保函的記者
記者本人可自行向海關提供相關單證,辦理繳納保證金暫時進境手續,以及採訪器材全部復運出境後辦理保證金提取手續。具體如下:
①進境手續
第一,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應選擇“申報通道”,填寫申報單,向海關出示記者J-2簽證,並提交器材清單,以供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記者應同時聲明是否會從異地出境。
第二,記者應當按照海關開具的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上的(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金額,繳納保證金(人民幣現金)。
第三,如記者從同一口岸出境,則在辦結完入境通關手續後,應妥善保管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和保證金收據聯,以備出境時辦理相關手續。如記者從異地出境,則需向進境地海關領取並填寫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連同進境地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保證金收據聯和出境地海關工作日聯繫電話及傳真號碼一併妥善保存,以備出境時辦理相關手續。
②出境手續及保證金返還手續
第一,記者應在出境4天前將申請書和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收據聯傳真至出境地海關並確認,提出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
第二,記者攜帶採訪器材出境時,向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和進境地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
第三,出境地海關驗核並確認進境採訪器材已全部復運出境後,退還與原收取數額等額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
記者未能按照規定期限向出境地海關提出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或者提交單據不全的,J海關不予辦理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手續。
3.攜帶特殊管理的採訪器材(設備)的記者
因採訪報導需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記者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香港和澳門記者採訪器材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及常駐記者所用採訪器材進出境時,海關按照《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辦理相關手續。(詳見第十四章第二節“常駐機構及常駐人員公用物品、自用物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2.臨時來內地採訪大型會議、活動等或者內地單位邀請的香港、澳門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須向進出境地海關提交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省部級邀請單位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港澳事務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新聞辦公室)出具的擔保函、採訪器材清單,並出示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採訪證”。
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核銷手續。
3.其他臨時來內地採訪的香港、澳門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須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港澳記者採訪證、採訪器材清單,並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採訪活動結束後,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海關對香港、澳門記者的異地退還保證金手續比照外國短期記者的相關規定辦理。
4.因採訪報導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在辦理採訪器材進境手續時,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台灣記者採訪器材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來大陸採訪的台灣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須向進境地海關提交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准書、擔保函及採訪器材清單。
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核銷手續。
2.因採訪報導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廣電人員
對廣播電視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一)廣播電視從業人員的概念
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是指廣播電視機構製作節目的製片公司或其他人員。
(二)通關管理規定
1.境外攝影隊所攜帶攝影、錄像器材,海關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外事司或港澳台辦的批件、攝影器材放行通知單,接待單位出具保函或保證金後,辦理暫時免稅放行手續。
2.赴上海、廣東進行廣播電視採訪拍片,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批,報廣電總局備案。
3.台灣電視從業人員攜帶攝製電視節目用的攝影錄像器材入境,海關憑廣播電影電視部台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批准檔案、器材清單和該部出具的復運出境的保函,按物品清單暫時免稅放行,必要時可按規定收取保證金。
4.拍攝活動結束後,有關人員應及時將器材復運出境,並辦理擔保函核銷或保證金退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