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在1992.03.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92.03.10
  • 實施時間:1992.05.01
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登山事業的發展,加強對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出境物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境從事《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所列的登山活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其進出境登山用物品,統一由中國登山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登協”)歸口管理,負責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向海關辦理物品報關、擔保、核銷、結案等手續。
第三條 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運進、運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動所在地或臨近地海關(即主管海關)負責審批驗放管理。
第四條 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運進、運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藥品、防寒衣物、高山專用技術設備、燃料、氧氣設備、易損的汽車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屬於“特準進口物品”範圍,經主管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予以特準免稅放行。其中:各種食品每人每天總計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種限十套。
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物品,以及自用的菸酒,經海關核准後,予以徵稅放行。
第五條 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運進、運出登山用的通訊、攝影、攝像、錄像、測繪器材和機動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屬於“暫時進口物品”範圍,由中國登協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繳納保證金後,暫準免稅進境。其中運進無線電通訊設備和器材,需交驗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件;隨同登山團體和個人進境的境外記者運進的攝影、攝像器材,需交驗外交部新聞司或全國記協的批件。
第六條 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以及隨行的境外記者隨身攜帶進境的上述“暫時進口物品”(機動交通工具除外),由進境地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和中國登協繳納的保證金暫予免稅放行;或者,驗憑主管海關出具的聯繫單,作為轉關運輸貨物,由中國登協負責轉運至主管海關辦理。
對上述人員攜帶進境的其它物品,進境地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驗放。
第七條 境外團體和個人登山時採集的標本、樣品、化石和在境內拍攝的音像資料以及測繪成果,由中國登協負責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出境時,海關憑中國登協出具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件查核放行。
第八條 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一律不準運進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
第九條 經海關核准暫時免稅進境的登山物品,不得移作它用,並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復運出境的,應由中國登協在規定暫準進境期限內,辦妥正式進口手續,向海關結案。
第十條 登山活動結束後,境外登山團體和個人留贈給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國登協按本規定第九條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中外聯合登山團體進出境登山用物品,海關根據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員總數合併審批有關登山物品數量。具體手續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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