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等同侵權研究

《專利等同侵權研究》是西南政法大學何曉平的一則論文,2009年發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等同侵權研究
  • 外文名:On the patent equivalents infringement
  • 論文作者:何曉平
  • 導師:張玉敏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On the patent equivalents infringement
論文作者
何曉平著
導師
張玉敏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專利 侵權行為 權利

內容簡介

等同侵權是專利侵權行為中的一種重要類型。本文通過對幾個主要國家的專利等同侵權理論發展歷史的考察,論述了等同侵權理論的必要性,結合案例實踐,梳理、比較了各國、各地區的等同侵權理論及相關問題,並對我國等同侵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參考建議。
正文共分為六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考察了美、英、德、日四個國家等同侵權理論的發展歷史。在權利要求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的專利制度早期,美國的等同侵權理論——等同原則就已經萌芽。
1836年,美國專利法中雖然引入了權利要求制度,但其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在這一時期,等同原則正式出現在了判例中,成為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主要理論。1870年,隨著美國專利法轉向周邊限定理論,與之相衝突的等同原則隨之衰落。由於僵硬的周邊限定理論無法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難以充分實現專利制度的激勵功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1950年的Graver案和1997年的Warner-Jenkinson案,最終確立了等同原則在美國專利制度中的地位。 英國是採用周邊限定理論的代表,主流意見都不承認等同原則。在1980年的Catnic案之前,英國法院採用發明精髓原則來保護專利技術的等同物。
1977年,英國修訂了專利法,並通過Catnic案確立了目的解釋論,以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有關要求。目的解釋論能夠突破權利要求用語字面含義,將那些對發明的實施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等同變化物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之中。 與英國的實踐相反,德國法院在充分回報專利權人貢獻的指導思想下,通過“一般發明構思”理論,長期寬泛地適用等同原則。為與《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相一致,德國於1980年修訂了專利法,規定權利要求是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根本基礎,法院以等同物對於發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而一言是否顯而易見為標準,來確定其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由於模仿、學習國外先進技術的需要,日本法院長期以來採用“發明人認識限制”理論,並不積極適用等同原則。隨著國內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為順應產業界的呼聲及國際專利制度的發展趨勢,日本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環形滑動滾珠花鍵軸承”案中,最終肯定了等同原則的地位。
第二章論述了等同侵權理論的必要性問題。由於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一種信息,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公眾無法採用判定物權保護範圍的傳統方法來判斷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於是在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上,先後採用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來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工具。說明書最早出現在英國,1734年左右,申請專利時需要提交說明書就已經成為一種慣例。然而,說明書的內容龐雜多變,根據它來確定的專利保護範圍往往很難操作。有鑒於此,實踐中又出現了由申請人提出專利保護範圍的權利要求書制度。1836年,美國專利法第一次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了規定。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申請人無法撰寫出一份能夠涵蓋發明所有變化情形的權利要求書,為防止第三人通過等同物方式竊取發明實質,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充分實現專利制度的激勵功能,所以必須將發明等同物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中。對此,世界各國、各地區已經基本形成共識。
第三章主要探討了等同侵權判定的比較對象、判據和時間標準等問題。由於整體等同論並不認為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對於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都是至關重要,這就必然與權利要求界定發明和告知公眾專利保護範圍的功能相衝突,因此在1997年的Warner-Jenkinson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定了整體等同論,確立了全部技術特徵規則。這一規則也得到了多數國家、地區的認可。各國關於等同侵權判定的判據並不相同,如美國採用功能、方式、效果三部測試法、非實質性差異測試法,德國採用顯而易見性測試法等。這些判據各有優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Warner-Jenkinson案中指出,不同的判據也許適合不同的案件,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案情而定。等同侵權判定時間標準的選擇直接影響等同範圍的大小。從目前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主要有專利申請日和侵權行為日兩種標準。總體而言,侵權行為日說已經成為主流標準。
第四章主要探討了與禁止反悔原則相關的問題。禁止反悔原則是限制專利等同範圍不合理擴張的一種重要手段,其實質在於防止專利權人採取出爾反爾的伎倆,先在專利授權或維持程式中為了滿足有關法律要求而對專利保護範圍進行限制,後在侵權訴訟時又企圖取消先前所作限制、擴大專利保護範圍,從而兩頭得利。目前,各國、各地區對禁止反悔原則的認識還不盡相同。 美國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實踐雖然源遠流長,但該原則的理論基礎仍然眾說紛紜。
在2002年的Festo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在專利審批過程中,申請人為滿足任何可專利性的條件而限制性地修改權利要求的行為或意見陳述,都會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如果限制性修改行為的原因不明時,則推定其與可專利性條件相關而適用禁止反悔原則。關於禁止反悔的範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主張採用可推翻的完全禁止準則。 另外,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還確立了捐獻規則,主張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如果沒有寫入權利要求中,則應當被視為捐獻給了社會公眾,不能通過等同原則再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之中。也有觀點進一步主張可預見性規則,認為專利權人不能將申請時已經能夠預見到的、可以寫入卻又未寫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內容,通過等同原則再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之中。
第五章主要探討了與公知技術抗辯相關的問題。與禁止反悔原則一樣,公知技術抗辯也是限制專利等同範圍不合理擴張的一種重要手段。由於一項發明只有在具備了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因此一項專利權的權利要求無論經過怎么解釋,或者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向外擴張,都不能將屬於公知技術範圍的技術內容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之中。公知技術抗辯既可以適用於相同侵權訴訟中,也可以適用於等同侵權訴訟中。 在適用公知技術抗辯時,被告所採用的公知技術應當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並且數量一般為一項公知技術,或者是一項公知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在公知技術抗辯中,無需考慮被告實施技術與專利技術之間的關係,只需比較被告實施技術與公知技術之間的關係,即可判斷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另外,公知技術抗辯與侵權判斷在時間上並沒有固定的先後順序,由法院根據個案事實,遵循訴訟經濟原則而定。
第六章回顧了我國等同侵權制度的發展歷史,並提出了具體的完善建議。我國建立專利制度雖然較晚,但從專利法實施以來,等同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就已經得到了承認。
2001年,相關司法解釋對等同原則作出了規定,使得我國的等同侵權實踐有了明確依據。然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還比較原則,對有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不利於我國法院等同侵權判定司法標準的統一。本文根據前幾章的探討,提出了我國等同侵權制度在全部技術特徵規則、侵權行為日標準、可預見性規則等方面的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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