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窮竭制度是專利法中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即使 TRIPS 協定在這 一問題上也未達成一致意見。 作者認為, 完整的專利權窮竭制度應當包括專利權的國內窮竭、 專利權的國際窮竭(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以及關聯專利權的窮竭方面的規範;專利權窮竭 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爾多-希克斯標準)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權窮竭
- 特點:卡爾多-希克斯標準
- 核心問題:專利權的國際窮竭
- 所屬:經濟
概述
專利權窮竭制度的構成及其法理學分析
我國2000年8月25日修訂的《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就是所謂的“專利窮竭”制度(或稱專利用盡制度),它是對專利權的一種限制措施。為了防止專利權的效力超過合理的限度,對正常的經濟秩序產生不良的影響,上述規定是十分必要的。無限制專利權顯然違背了專利制度的根本宗旨。
然而,專利窮竭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與之伴隨而來的有兩個爭議頗多的難題:
第一、“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ation)或者專利權的“國際窮竭”(internationalexhaustion)問題。
第二,關聯專利權的窮竭問題,指與一項專利權或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相關聯的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經該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該專利權人許可製造並售出後,該專利權或該項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窮竭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第1項僅僅作出了十分簡明的規定,它沒有明確限定所述的製造和出售行為是否必須發生在中國,也沒有對專利權人還擁有另外的權利要求或者另外的專利權的情況作出保留的規定,因此,從上述規定的字面含義出發,很難判斷對上述兩個問題的回答應當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然而,上述問題是現實中必然會遇到的,無法迴避的。到目前為止,儘管大多數國家都承認專利權窮竭原則,為此產生了一系列判例,但國際上對專利權窮竭制度的理論依據和適用範圍仍有不同的觀點。在國內,近年來,不斷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教科書問世,但其中對此問題幾乎無一例外僅寥寥數語;也有極少數學者介紹國外的專利權窮竭制度及判例,但就該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者甚為罕見;我國司法實踐中也無有關判例,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以及我國參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過程,我國的貿易及司法實踐必將面對專利權窮竭制度中的深層問題。正因為如些,筆者對本論題進行了研究。
完整的專利權窮竭制度的構成
專利權窮竭制度的法哲學分析
(一)平衡專利權人和相關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以分配正義
1.專利權窮竭制度與正義法律與正義的關係十分密切,正義觀念的進步能夠引起法律的革新,正義是衡量法律優劣的尺度和標準,正義觀念能夠引導法律朝正義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法律對正義亦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分配權利以確定正義、懲罰罪惡以申張正義,補償損失以恢復正義。專利權窮竭制度具體劃定專利權人和相關權利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分配立法者追求的正義。
2.專利權窮竭制度與利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深刻指出:“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
法與利益有著密切的關係。在法的創製中,認識各種社會利益是法的創製活動的起點;在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前提下,對各種利益作出取捨和協調,是法的創製的關鍵。
建立和完善專利權窮竭制度必須首先認識與此相關的專利權人的相關產品的所有者各自的利益,並在此基礎上協調、平衡和界定這些利益。3.體現了相關主體之間利益的協調關於建立專利制度的根據,西方國家主要有四種代表性的理論。
第一,自然權利論,或基本權利論。第二,發展國家經濟論或經濟論。第三,契約論。第四,發明獎勵論或發明刺激論。上述後三種理論同樣包含了專利制度具有協調國家和發明人利益關係的作用的思想。我國關於專利制度有一種觀點是:專利制度是一種通過規定發明人、所有人與發明使用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和協調三者關係的法律制度,通過三者關係的平衡與協調,以達到維護正常經濟秩序,調動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的積極性,推動社會科技與經濟的迅速發展的目的。
該理論同樣包含了專利制度具有協調專利權人和相關權利主體利益關係作用的思想。
(二)對專利權人和相關權利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利益的法律化即權利。
在專利權窮竭制度中,與專利權人密切相關的主體包括相關產品的購買者、專利產品的經營者、專利被許可人、授予專利權的國家等,但不限於此。專利權窮竭制度的價值目標應是通過設定專利權人及其密切相關的主體的權利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其一,專利權窮竭制度實現了專利權人和專利產品購買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陳美章教授指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窮竭制度,“是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專利產品原則的部分擺脫”。
這種“擺脫”正是一種利益的平衡。對於專利權人來說,通過合法的方式來出售專利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出售其專利產品,專利權人已經出於經濟利益對該產品進行過控制,沒有理由對該產品再作進一步的控制。此外,對合法售出的專利產品的處置進行控制,例如限定轉售價格、使用方式有可能對競爭造成危害。對於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來說,他購買了專利產品,即獲得了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其在購買專利產品後行使所有權權能還要受專利權人限制,顯然侵害了專利產品購買者的所有權。對於產品的購買者來說,他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所有權,不論對專利產品和非專利產品都是如此,而且,法律對於購買者購買到的產品的所有權應加以保護不應再受原物主的影響。比如,有人購買了100隻母雞,他可能用來下蛋,也可能殺死用來作燒雞,還可以再轉售牟利,賣者是不能幹涉的。一個購買專利產品的人的願望和法律授予他的權利與一個購買母雞的人的願望和權利沒有質的差別。專利權人具有獨占權,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享有所有權,兩者具有鄰界權利、不相容權利的性質,專利制度對二者應兼顧,這就需要專利權窮竭制度來保障專利產品購買者的所有權。其二,關於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也就是國際窮竭問題,除了涉及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專利產品購買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外,還涉及專利權人和授予專利權的國家及其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從專利權窮竭制度的價值目標來考慮,在專利權人已經合理有效地行使過對專利產品的控制權的前提下,允許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才是公平合理和正義的。如果授予專利權人禁止平行進口的權利,雖然進口商可以向專利權人申請許可,但畢竟會對自由貿易造成阻礙。西方自由貿易自由理論認為,世界各國從事某種商品生產的相對優勢的存在是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比較優勢的存在與比較利益的存在要求各國實行開放貿易體制與自由貿易政策。此外,自由貿易也給各國的消費者帶來利益,因為只有在自由貿易的環境下,消費者才有豐富的商品可供挑選,才能夠以較低的價格買到各國發揮其比較優勢生產的低成本、從而低價格的優質產品。(P582)從以上分析可知,只有允許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才有助於實現專利權人與授予其專利權的國家及其消費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其三,專利權人售出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在一定條件下導致與其關聯的專利權或一項獨立的權利要求窮竭的制度是實現專利權人和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購買者之間利益平衡的必然要求。我國有必要在再次修訂專利法時借鑑日本、德國和美國的法律以建立我國的關聯專利權窮竭制度,從而完善我國的專利權窮竭制度。
專利權窮竭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
為使專利制度實現其提高社會生產力的目的,就必須使其成為一種產生效益的制度。為使專利權窮竭制度成為有效益的制度,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經濟分析。
(二)專利權窮竭制度追求的效益標準是卡爾多—希克斯標準波斯納教授的效益觀是卡爾多—希克斯標準。他說:“由於在現實世界中幾乎不可能滿足帕累托優勢存在的條件,而經濟學家對效率概念談論較多,很明顯,經濟學中起作用的效率概念並不是帕累托優勢意義上的。當一位經濟學家在談論自由貿易、競爭、污染控制或某些其他政策或關於世界狀況是有效率的時候,他十有八九說的是卡爾多—希克斯效率,這正如本書將要談到的那樣”。
承認專利權的國內窮竭、國際窮竭以及關聯專利權的窮竭,直接受益者顯然是專利權人以外的相關的權利主體,但是,只有如此才能使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和不斷擴展的經濟利益。專利權窮竭制度是符合卡爾多-希克斯標準的效益的制度。
(三)專利權窮竭制度是交易費用理論的要求對交易費用的認識前提,是對交易概念的一般化。“交易”是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分析單位。按照康芒斯的解釋,交易即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活動,
在其《制度經濟學》中,交易是由平等主體之間的買賣交易、上下級之間的管理交易和政府對個人的限額交易三種交易組成](P73-86)科斯教授在《企業的性質》中提出了交易費用理論,他認為,企業存在的主要原因在於它能減少交易費用,這說明人們之所以要在一定條件下設立企業來代替市場是因為由此可以用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多的收益-效益最大化。交易費用理論的實質就是效益最大化。(P214)科斯教授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發展了交易費用理論,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經濟分析法學家認為,科斯定律提供了根據效益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鑰匙,也為朝著實現最大效益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根據。根據該定律,國家和法是否干預經濟運行,即是否提供經濟運行的制度形式,取決於它帶來的產值增加量是否超過交易費用。只有制度能夠減少交易費用時,它的出現才是合理的,換個說法就是:政府干預的成本[C]是否小於干預所取得的收益[B],即[C]是否小於根據交易費用理論,建立專利權國內窮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專利產品的購買者要和專利權人達成關於買到的專利產品的銷售和使用協定是要支出費用的,這個費用可能很高,有時甚至無法達成協定,而且,如果每一個專利產品的購買者都要和專利權人達成一個這樣的協定,其交易費用之大可想而知。很明顯,交易費用理論要求建立專利國內窮竭制度。同樣的道理,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允許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或承認專利權的國際窮竭以及承認關聯專利權的窮竭,是因為在該條件下,專利權人和其以外的專利權國際窮竭以及關聯專利權窮竭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間的交易費用可能很高,有時甚至無法達成協定。四、完善我國專利權窮竭制度的法律安排如本文所述,專利權窮竭制度的價值目標包括:其一,通過設定專利權人及其密切相關的主體的權利以平衡他們之間的利益,從而實現法的正義價值;其二,通過設定專利權人及其密切相關的主體的權利以降低交易費用從而實現法的效益價值(卡爾多-希克斯標準)。為發揮專利權窮竭制度的功能和實現其上述價值目標,該制度應包括專利權的國內窮竭、國際窮竭以及關聯專利權的窮竭三方面的內容。我國現行《專利法》第63條未明確規定是否承認專利權的國際窮竭,也未明確規定專利產品和非專利產品售出後相關聯的專利是否窮竭,同時,結合我國《專利法》的其他條文也無法對我國現行專利法是否包括專利權的國際窮竭和關聯專利權在一定條件下的窮竭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解釋。當今世界處於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交通規則”。知識經濟是法治經濟,它的核心在於知識創新與技術創新,知識、技術和信息應是資本,如所有的知識都可無代價使用,知識資本便無法形成,知識經濟就失去其基礎。因此,沒有智慧財產權就沒有知識經濟。同時,中國正在向世界經濟一體化邁進,為促進經濟的不斷增長,貿易自由化是必然要求,為了專利權人以外法律主體的利益,完善我國專利法的專利權窮竭制度是必須的,以此對專利權人的獨占權作出限制才更能發揮專利法的制度價值。完善我國專利權窮竭制度的法律安排要求:一是允許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即承認專利權的國際窮竭;二是建立關聯專利權窮竭制度,即承認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相關聯的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由專利權人售出或專利權人許可的人售出後,與該產品相關聯的專利權在一定條件下窮竭,具體規定可參照德國和日本國家的有關規定。
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的原由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後,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製造、進口並予以售出以後,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於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
專利權窮竭的注意事項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一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一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一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