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專利市場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用專利制度來保護、規範技術、產品公平競爭的一種市場行為。專利市場既具備市場經濟的一般特性,又具備專利制度的法律保護特性。
專利市場的發展具備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條件,它體現在商品市場、技術市場、人才市場、信息市場等市場體系中。
專利市場的主體主要是專利的擁有者和使用者(包括企業、事業、其它單位與個人等),專利市場的客體是指在市場中流通的專利技術與產品,或者說就是專利的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專利的有形商品是指利用該專利提出的技術方案而獲得的可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專利的無形商品是指直接進入流通領域的該專利提出的技術方案。專利市場涵蓋了專利方法及專利產品的製造、使用和銷售的全過程。
專利技術在市場中有時表現在中介活動中和信息流通領域,專利產品在市場中則更多地體現了一般商品的特性,但最大的不同是專利技術和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由於有專利制度的保護,使其更具競爭力。
活動步驟
在專利市場中,生產經營活動存在以下幾個步驟:
(一)市場調查
生產經營活動者對市場的調查與研究開發者基本相同,他們所關心的仍然是利用該技術所開發的產品將在市場中占多大的份額。尤其是專利信息。對本領域的信息在產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甚至是企業存在的全過程中進行廣泛的監視,以使自己產品生產的風險降至最低。
(二)市場預測與評估
通過對大量信息的調查分析,生產經營者要對自己準備開發的產品的市場前景進行預測,包括考慮技術的生命力,產品將會覆蓋市場的大小,國情,經濟困素,市場容量等等。同時還要注意法律與政策問題,例如:環境保護、人民健康等等。在對市場前景預測的同時,生產經營者要對自己占領市場的能力進行評估。包括對產品開發能力,市場行銷人員的行銷能力,專業知識結構,資金、設備、工人的生產能力等等進行評估,以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方向。
(三)技術選擇
有了市場調查、預測和評估,就可以通過專利市場選擇技術。經過在市場中不斷選擇推敲,反覆磋商,以最小的投入產生出最大的預算效益,完成一項或多項技術的選擇。
(四)產品開發
根據技術要求,集合生產人員、資金設備進行產品開發。在開發過程中,注意技術持有方的技術服務情況,是產品開發的一個重要因素。從產品開發開始(小批量試生產),市場行銷人員就要為產品的市場占有而去開發市場。
(五)市場的進入、發展與競爭
專利產品進入市場,一般被認為是新產品,有可能很快被用戶接受,也可能有一個認識過程。但首先需要的是快速進入,產品的滯留會給企業帶來負效益,所以靠行銷人員迅速打開市場是重要的。
發展專利產品的市場,主要靠技術的支持,同時還要靠行銷手段、創立品牌等等。產品的更新換代也是保障市場發展的一個方面。
商品經濟是一種競爭的經濟,競爭有時是殘酷無情的。在市場競爭中,若要處於主動地位,產品的廣告宣傳是重要的,同時為加大宣傳力度,防止競爭對手的仿冒行為,加注專利標記也是一種重要手段。專利產品的市場競爭最主要的還是靠專利技術的支持。
活動介紹
以專利技術與專利產品進行交易形成的市場交易稱之為專利市場的交易。在專利市場的交易中,交易的主體是專利技術的所有或持有人、專利技術的需方、專利產品的供方和需方,交易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或專利產品。
交易方式分為自由交易和有組織的交易。自由交易是指專利技術或產品的供方直接將自己所持有或所有的專利技術或產品賣給專利技術或產品的需方。有組織交易是雙方通過中介機構、固定的專利交易場所(如常設專利市場、專利商店等)、臨時性的專利交易場所(如專利技術和產品的展覽會、信息發布會、新聞媒介等)來完成交易。
以上這些經營活動具有一般市場經營活動的特徵,同時這些經營活動又是基於專利市場的。它所交易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專利技術與產品,所以它又具備一個顯著特徵,是受專利法律、法規的保護與規範的。就技術商品來講,交易的最終形式是以雙方簽訂並執行契約來完成的。契約的簽訂與執行將成為專利市場經營活動的一個關鍵因素。
政府對專利市場經營活動從立法和執法的角度給予監督與管理。包括規範專利市場行為,監督和管理市場交易,對契約進行管理,對專利實施過程的各個環節及實施的幾個方面進行管理,對信息的傳播活動加以管理等等。
運行機制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資源配置方式。它是以自由的企業制度、完善的市場體系、發達的市場契約關係和開放型的經濟關係為主要特徵的。
市場經濟的主要作用是:以市場價值或價格來調節分配收入,決定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利益;為生產者和消費者傳遞信息;通過經濟信息刺激生產,調節供求。其目的就是通過各企業之間的競爭,促使企業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在市場上處於主動地位,而改進生產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最終促進整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專利市場與其他市場的運行機制相同,也具有競爭機制,供求機制,風險機制,同時,它還有其特殊的運行機制——轉化機制和相對技術市場而言的產權約束機制。
競爭機制——是市場的一般機制,專利市場相對於一般產品市場來講,具有新技術產品的競爭機制。專利市場的競爭,主要是專利的占有量、專利技術與產品的先進性的競爭。競爭的焦點表現在專利的占有量及價格的取向等方面。
供求機制——專利市場的供求關係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它的供求指向是專利技術和產品。
風險機制——不言而喻,專利本身可以是一個構思,一個技術方案,要使其產生經濟效益,有時需要花費很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或許仍不產生任何效益,或效益甚微。這就是風險所在。
轉化機制——是專利市場的特有機制,專利技術商品是生產過程的中間產品,其使用價值具有間接性,商品的買賣雙方都要努力把這一知識型商品轉化為生產力,變為具體產品。
產權約束機制——專利技術與普通技術相比,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專利技術產權明晰,受法律保護。
專利市場交易的商品是專利技術和產品,首先它們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同時,由於專利技術交易是由一種比產品交易更為複雜的契約關係維繫的,還要受到契約法的約束。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律體系都對專利市場的運行起保護和約束作用。
價格因素是專利市場的一個重要因素,專利技術的價格完全是由技術的供方和需方經過反覆談判,而專利產品則由於其是新產品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價格上也可能比同類產品要占有一些優勢。
發展措施
促進專利市場的健康發展就是促進專利技術儘快轉化為生產力,推動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主要應採取以下措施來保障專利市場的發展:完善專利市場的建設,如扶持服務機構(包括常設專利市場、專利商店、中介機構等);培養一批專利市場的服務人員,包括法律諮詢人員等;促進信息傳播,包括辦好各類展覽會、交易會、信息發布會,有效利用新聞媒介等;加強法律、法規建設,規範市場行為等等。
發展專利市場的最終目的是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氛圍,使企業和發明創造者都能夠在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
監督措施
市場經濟不是自由經濟,專利市場也不是自由專利市場,專利市場的發展必須遵循法制的軌道,必須接受政府的管理。在專利市場中,政府部門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專利契約;專利產品的廣告與標記;中介、諮詢、服務機構;信息傳播媒介等等。這裡主要講對專利產品交易中使用專利產品標記和發布廣告的管理。
(一)使用專利產品標記的管理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加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專利產品標記是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被許可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明示他人這一產品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利產品的一種識別標記。他人未經許可而對該產品的仿製行為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某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為規範專利產品市場,保護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冒充專利的行為發生,特別制定了統一的專利產品標記,並由這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專利管理機關發放。
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被許可方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專利權有效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請使用專利產品標記。申請專利產品標記時要提交的檔案有:專利證書複印件,專利權有效證明;產品實物或照片;如果是被許可方申請,還要提供契約副本及契約登記和備案證明複印件;申請者的合法身份證明等等。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進行審查。主要審套該專利的法律有效性和申請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契約登記備案證明的真實有效性等等。對審查合格的,發放專利產品標記。
專利產品標記是每個產品一個標記。所以申請人在申請時,要在申請表中明確填上所需的數量,而且必須符合生產量。
標記的使用期為一年。一年到期,剩餘的標記要交回標記發放機關。一年後還想使用標記的話,要重新申請。不到一年標記就用完的話,也要重新申請。標記不僅證明了該產品是專利產品,提示他人仿冒該產品是侵權行為。同時標記的印製也是地方專利管理機關需要加強管理的一個方面。印製單位應由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指定。一旦發現仿冒的專利產品標記,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二)對專利技術和產品發布廣告的管理
廣告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企業通過廣告向公眾宣傳了自己和產品,同時廣告還對社會消費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刺激了需求。因此,廣告做得好壞,也關係到企業間的競爭。廣告的作用雖然重要,但有時也會產生負面效應,或對公眾起誤導作用。
對專利技術和產品做廣告,對企業來講就更具競爭力。但同時也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在廣告中,對專利權已終止、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專利申請還沒有授權的;不是專利而冒充專利的;假冒他人專利的都稱之為專利,無疑是對公眾的一種欺騙行為。
為了使廣告宣傳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我國制定並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製作和發布的管理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根據廣告法和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發了《關於加強專利廣告出證管理的通知》。
通知規定廣告主(即需要發布廣告的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許可的被許可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要求廣告媒體單位做廣告時,無論涉及中國專利或外國專利都必須提供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專利廣告證明,證明專利權的真實有效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其授權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被稱為專利廣告出證機關。專利廣告證明的取得要經過以下程式:
1.廣告中涉及境外專利的,或者是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的,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出證申請;其他涉及中國專利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授權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提出出證申請。申請時要提供:專利廣告出證申請表(該表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印製的,申請人向出證機關索取);專利證書複印件;如果是被許可方,還要提供實施許可契約副本和登記或備案證明;身份證明材料;等等。
2.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要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根據中國專利登記簿,審核其專利的法律有效性;申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契約副本及登記備案證明的真實性;該專利是否已經是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或者是冒充專利的、或者是假冒他人專利的。
對審核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就給廣告主出具專利廣告證明。如果廣告主沒有取得專利廣告證明,而擅自要求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的,並且廣告又已經發布出去的。廣告發布單位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並且在相同的範圍內發表聲明,消除影響。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技術和產品發布廣告時,必須註明專利號,以便於公眾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