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場設定管理規程

射擊場設定管理規程,屬國家法律法規,其發布單位是國家體委公安部,於1958年03月29日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射擊場設定管理規程
  • 發布單位:國家體委/公安部
  • 發布日期:1958-03-29
  • 生效日期:1958-03-29
公告,規程內容,

公告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射擊場設定管理規程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公安部發布)

規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民眾性射擊活動需要,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應於民用射擊場。
第二章 射擊場設定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設計射擊場的領導人員必須熟悉本規程的各項規定,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擊場安全措施。
第四條射擊場的選擇, 應利用當地合適的自然地形, 儘量不占耕地,並在建築之前,先繪製設計圖與平面布置圖(附詳細說明),送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施工。竣工後要由當地國防體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檢驗並批准開放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國防體育部門所屬射擊場的射擊距離應為25公尺以上;各單位自建射擊距離以25公尺為宜。
第六條靶擋的高度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1、25公尺射擊距離的射擊場為3公尺;
2、50公尺射擊距離的射擊場為6公尺;
3、在使用控制器情況下,靶擋的高度應保證槍枝成任何角度射擊時,彈丸都不能飛越靶擋頂端。
第七條靶擋可用土、砂袋、磚、混凝土等材料堆(砌)成。其厚度應保證彈丸不能穿透。
第八條各城市國防體育部門應會同當地各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節約、實用和便利的原則,結合實際需要,統一規劃籌建各型射擊場。
第九條未經國防體育部門審核和公安機關批准,不得臨時設定射擊場。
第十條在市區內建築的射擊場應有圍牆(防險擋牆)。
第十一條射擊場可設定靶壕,亦可不設。如設,則靶壕的深度不應低於2公尺。
第十二條多利用地下室或建築地下、半地下和室內的簡易射擊場,即可少占土地,又能保證安全,利於射擊活動開展。
第三章 射擊場的管理
第十三條所有作為射擊運動的射擊場均須經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審核、公安部門登記批准。未經批准的射擊場不準進行射擊。
第十四條至射擊場射擊的單位應填寫射擊登記表(內容:射擊單位、負責人姓名、射手姓名、每人發射彈數、射擊時間、交回彈殼數量)。
第十五條凡幾個單位同時在一射擊場射擊時,應指定一人統一指揮和維護安全。
第十六條射擊場的負責人,必須將本射擊場的實彈射擊活動,排成計畫,事先報送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各型射擊場的標準設計圖紙和射擊場的安全規則等各項制度,由中國人民國防體育協會另行制定,統一下達。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體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協同當地公安機關制定單行的細則,並報中國人民國防體育協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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