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財產

封存財產是指對被審單位要審查的京幣和實物等財產進行加印封存結禁止動,以備審查。這是審計組織在實施審計中對臨時出現的一些情況,依法採取的·種臨時性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工作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乾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和部門、單位內部的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單位,必要時可以採取封存財產物資的臨時措施,同時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封存財產同封存帳冊同時進行,財產封存後,未經審計組織問意或作出書面結論和處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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