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帳冊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行為不規而採取的一種臨時措施。當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後,被審計單位應該積極配合,提供情況和資料,幫助把審計工作搞好。
但也有一些被審計單位顧慮重重,沒有很好配合,甚至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例如轉移和隱匿會計帳冊、塗改帳簿和憑證、銷毀和抽換帳頁、更改經濟契約等,有的甚至拒不提供帳冊,或者拖延時日,影響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應將全部帳冊加以封存,並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時為了工作需要,也可以將一部分帳冊加以封存,例如貪污舞弊專案審查,可封存貨幣資金部分的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