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土地占有制

民主改革前西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有兩種類型:一是寺院集體占有,一是活佛和上層僧侶私人占有。寺院集體占有的土地有三級管理組織。“喇吉”為全寺性的最高管理組織;中間一層為“扎倉”,是一種可以獨立的基層組織;下一級為“康村”,是帶有地域性的更小型的組織。三級組織都各自有本單位的莊園土地,作為本單位的產業。“扎倉”的產業同時屬於組成它的“康村”所公有,“喇吉”的產業又同時屬於組成它的各個“扎倉”、“康村”公有, “扎倉”與“康村”是完全獨立的經濟單位。活佛和上層僧侶占有的土地,歸活佛或上層僧侶個人私有。寺院和上層僧侶占有的土地,是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貴族封賜的,投有變賣權,只有世襲權、租佃權和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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