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碾軋警察致死案

寶馬車碾軋警察致死案是指2015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孫某在寬城區柳影路上,用斧頭將被害人黃某砍傷。而後,孫某駕寶馬車行至亞泰大街與長新街交會時,追尾車牌號為吉A2107警的警車,並連續多次撞擊。警官朱鐵民下車後,欲上前與其理論,孫某駕車將朱鐵民撞倒,並從其身體上碾軋過去,逃離現場。次日,孫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件回顧,法院裁判,

案件回顧

2015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孫某在寬城區柳影路上,用斧頭將被害人黃某砍傷。而後,孫某駕寶馬車行至亞泰大街與長新街交會時,追尾車牌號為吉A2107警的警車,並連續多次撞擊。警官朱鐵民下車後,欲上前與其理論,孫某駕車將朱鐵民撞倒,並從其身體上碾軋過去,逃離現場。次日,孫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最終,朱鐵民因機動車撞擊、碾軋致全身多處機械性損傷,並發感染性休克及腎功能障礙而死亡。

法院裁判

2016年4月21日上午10點,該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被害人家屬392986.04元。法院認為,孫某吸毒以後,追尾被害人朱鐵民乘坐的警車,並連續撞擊後將朱鐵民碾軋致死,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被告人孫某有自首情節,但是其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對其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不足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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