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金台區林業局

寶雞市金台區林業局

寶雞市金台區林業局是寶雞市金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關於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和要求,制訂林業和草原發展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工程,做好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做好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及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二)負責全區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綠色寶雞”建設中各重點區域種花(草)、種樹等綠化治理工程;組織實施天保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防護林建設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的管理。組織制訂林地、濕地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執行國家和地方公益林劃定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和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開發利用等監管工作。負責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陸生野生動物繁育、獵捕及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區林地、林木、苗木種子、林業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動物保護等森林資源和草原、濕地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全區荒漠化防治工作。以預防為主,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制訂防沙治沙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區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天然林資源。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監測、防治、檢疫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進出本區境。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建立種質資源庫,選育推廣良種。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六)負責全區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提出新建、調整的初審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制訂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開展退耕還林(草)工作。
(八)負責制訂全區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廣林業科技和林業技術指導培訓工作。培育發展優質乾雜果示範園,發展林下特色種養殖,發展苗木花卉產業。指導和協調林業多種經營。負責全區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負責指導金台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日常工作,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相關要求。貫徹落實國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開展林區防火宣傳教育、巡查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設施建設等日常防火工作。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和草原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全區林業投資項目;負責全區林業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參與制訂林業、草原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中、省、市各級林業和草原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建議,提出林業和草原投資規模、方向及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制林業和草原年度生產計畫和投資建議計畫,組織申報、審核、管理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林業重點工程資金。
(十二)組織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開展森林資源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濕地、草原保護等宣傳教育。
(十三)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辦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和制度措施,組織編制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鎮(村)供水工作。
(十六)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提出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全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開展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八)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九)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河湖水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承擔河湖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一)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二)負責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三)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驗收和監督評估等制度。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落實。
(二十四)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的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二十五)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和漁業生產等管理職責交由區農業農村局承擔;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交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金台分局承擔;編制水功能區劃、流城水環境保護職責、排污口設定管理交由市生態環境局金台分局承擔。
原區農業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原市國土資源局金台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區農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交由區林業局承擔。
(二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區林業局設辦公室、林業股(保護股)、水利股等3個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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