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辦法

《寶雞市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辦法》是寶雞市人民政府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資助體系、幫助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順利進入高等學校接受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弘揚社會正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辦法
  • 發表機構:政務信息辦
  • 發表時間:2017年08月0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資助體系,幫助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順利進入高等學校接受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弘揚社會正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經常性助學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通過市、縣設立財政專項資金,幫助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順利進入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自願放棄接受高等教育機會,或因其他原因未進入高校就讀的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不在本辦法資助範圍之內。
第三條 寶雞市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工作,堅持以政府為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統籌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凡戶籍在寶雞市、且在寶雞市高中學校上學,參加普通高考、被大學專科及其以上院校錄取(不含各類免費專業)的高中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資助:
1.學生提交入學資助申請當月,屬於縣級扶貧部門確認的農村在冊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或本人享受民政部門確認有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階段性經濟特別困難的;
3.父母或本人殘疾等級為1、2級的(含在寶雞地區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學的盲、聾、啞學生);
4.烈士子女,父母或本人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學生,對其高等教育入學實行一次性資助,標準為每人6000元。
第六條 已享受了政府其他資助項目,其標準高於本辦法的,不再重複享受本辦法資助。
第三章 資助程式
第七條 對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按以下程式進行:
1.學生申請。高考成績公布後,由學生或家長持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及相關證件向畢業學校提交書面申請。
2.學校初審。學生畢業學校對本校申請對象,按本辦法規定條件進行調查核實,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填寫《寶雞市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申請表》(由市教育部門統一制定下發),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民政或扶貧、公安、醫保、殘聯、消防等單位簽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遞交學校。學校在上報之前對本校確定的擬資助學生名單統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後,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一併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3.縣區複審上報。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學校上報的材料收齊匯總後,組織財政、扶貧、民政、殘聯等單位進行複審,將複審結果以正式檔案報市教育局,同時抄報市財政局。
4.市級審批。市教育局組織市財政局、扶貧辦、低保處、殘聯等相關單位對各縣區上報的材料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擬資助名單後,提交市高等教育入學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議,確定資助意見,以正式檔案將審批結果下發各縣區教育局(抄送縣區財政局)。
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將審批結果通知到每個受助學生本人或家長。
5.資助金領取。院校錄取結束,學生拿到高校錄取通知書之後,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持高校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按程式領取資助金。
第八條 學生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1.學生身份證、高中畢業證、高考准考證、戶口本;
2.城鄉低保戶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低保證、低保金領取存摺;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員子女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代),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提供榮譽證書;在冊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當年統一要求的村委會、縣區扶貧辦蓋章的制式證明。
3.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按照當年審核要求,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學生或家長在領取資助金時必須持以下證件原件:
1.學生身份證、高考准考證、高校錄取通知書、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介紹信等;
2.家長領取時還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條 市政府每年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貧困學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工作。各縣區每年應安排專項資金,對本縣區資助對象高等入學資助資金予以配套。市縣按照8:2的比例進行分擔。
第十一條 貧困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資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由縣區代發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給資助對象。
第十二條 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市高等教育入學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結果進行資助資金髮放。城市學生資助金一次性劃入學生個人存摺,農村學生資助金通過農村居民家庭和個人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賬戶發放,並建立相關檔案。
第十三條 當年資助工作結束後,市、縣區財政部門直接清算。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剋扣或截留貧困學生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 要加強對貧困學生資助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管和社會監督,保證資金安全和健康運行。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上成立寶雞市高等教育入學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教育、財政、民政、扶貧、殘聯、工會、文明辦、團委、婦聯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六條 職責和分工:
1.市教育局指導縣區建立貧困學生檔案,組織聯合審核,牽頭召集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做好上下之間的聯絡協調。
2.市財政局負責統籌落實、管理和撥付資助資金,並建立健全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配套措施和辦法。
3.市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資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其他部門積極參與領導小組統一安排的工作。
第六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在高等教育入學資助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1.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人員濫發資助金的;
2.剋扣、挪用、貪污專項資助資金的;
3.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資助資金的。
第十八條 每年資助工作結束後,市教育局要安排對縣區資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報市政府並通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為發揮資助政策的最大效益,每位資助對象只能享受一次資助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7月31日。2007年1月26日寶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寶雞市貧困家庭高中畢業生高等教育入學救助辦法》(寶政發〔200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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